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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用电管理规定》的通知 (鲁丝院字[2008]28号 2008-4-29)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7-19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用电管理规定》的通知

 (鲁丝院字[2008]28号 2008-4-29)

 

各部门: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用水管理规定》、《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用电管理规定》已经学院工会民主管理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打印下发。请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抓好两项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
     1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用水管理规定》

2、《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用电管理规定》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用水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用水工作的管理,杜绝流失和浪费,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用水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用水管理的原则

1、用水管理的原则是:核定指标、计量管理、超量收费、节约留用。在确保教学、服务、日常工作和师生员工生活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节能意识,树立有偿使用观念,控制成本,降低学院水费支出。

二、用水管理职能部门及职责

2、总务处是学院用水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核定下达指标、查抄计量表具、查处用水违章行为、杜绝“跑、冒、滴、漏”、减少浪费。负责水费收交等。总务处应认真做好供水设施的维护维修工作,做到“小修要及时,大修不过夜”,严格制度,加强巡查,杜绝各类事故发生。突发性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修,确保尽快恢复供水。负责停水的事先通知。

3、用水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学院的用水管理规定,出现用水管理不作为现象,根据事故大小对负责人进行50至100元的经济处罚。

三、管理程序及方法

4、逐步实施校内各单位及公共场所的用水装表计量,实行计划指标定额管理。

5、凡学院新建项目的用水增容及设施的配套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节能要求。新建项目的设计图纸,基建主管部门须提前提供总务处预审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图纸会审。工程竣工验收后,基建主管部门需向总务处移交一套供水竣工图纸。新建供水配套设施在保修期间由基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保修,保修期满并验收合格后正式移交总务处。

6、凡校内改造(含部门内部改造)和修缮装饰项目,必须事先将其方案和设计图纸交总务处审定同意后方可施工。未经审定同意的项目,财务处不予报销经费。强行投入使用者,不予供水。

7、凡需增加用水容量的单位,必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总务处论证认可并报主管院长批准,方能实施建设,经总务处验收合格后供水。

8、职工居住的学院统一管理的私有住房及租住学院公房的教职工用水实行按表计量、逐月据实结算的收费方式。非本院职工居住在学院统一管理的私有住房及租住学院公、私房的用水收费,在正常收费基础上加收10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用电管理规定》的通知  (鲁丝院字[2008]28号	2008-4-29)的水耗费用。

9、学生宿舍要严格执行学院制定的《学生公寓水、电管理办法》,实行定量定额管理,超量收费,节约留用。

10、凡使用学院水资源的经费承包单位、校办工厂、门点租赁、开发创收等单位必须到总务处申报使用计划,并与总务处签订相关协议后方能使用。

11、全院用户的水表由总务处负责管理。若水表出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总务处处理(更换水表的成本费由用户自理),否则学院有权参照相应行业规则估码计量收费。

12、用户因调动或搬迁需变更用水关系时(含暂停、迁址、移表、更名或销户等),需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总务处办理手续并结清水费。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凭总务处签章方可办理调动或搬迁手续。

13、总务处巡查和抄表人员到用户处进行检查或抄表计量履行职责时,用户应积极配合,提供方便。四、使用规范                                                                       
       14、用户(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学院的统一管理,遵守学院用水管理制度,爱护学院供水设
施,并根据协议或规定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者每日按应缴水费增收1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用电管理规定》的通知  (鲁丝院字[2008]28号	2008-4-29)的滞纳金。

15为保证学校供水设施安全,校内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更改管路,不得擅自在供水管上开头接水。

16、基建和维修项目的施工队伍应分阶段按时到院财务处根据实际用量缴纳水费。校内其它小型修建、改造及装饰项目均要安表计量、自觉申报。不能装表的,按工程造价的5‰缴纳水费,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处以3000-5000元罚款,施工完毕,结清水费余额。拒不执行者,财务处不予结算其工程款。

五、责任处罚

17、任何用户不得自行拆、装水表,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8、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除按计算的用水量计算追回水费外,按追回费用的两倍进行罚款, 学院有权停止向其供水并通报全院;

(1)凡在校内从事经费承包单位、院办工厂、门点租赁、开发创收等单位的用户,不按规定办理用水手续或不按时、按标准交纳水费超过半个月者;

(2)采取其它手段窃水者。

(3)违规改造管路者。          
       19
、窃用水量按下列方法计算确定:

(1)在学校供水设施上,擅自接管用水的,按私接设备管径流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它行为窃水的,按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窃用水时间无法查明时,至少按180天满负荷计算。每日窃水时间按每天12小时计算。

20、因违章用水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并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将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记过、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1、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有权监督用户遵守学院用水管理规章制度。对于检举、查获违章用水的人员,予以奖励。


附件2: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用电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用电工作的管理,保证学院电力供应,提高电力资源利用率,确保用电安全,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用电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用电管理的原则

1、用电管理的原则是:核定指标、计量管理、超量收费、节约留用。在确保教学、服务、日常工作和师生员工生活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节能意识,树立有偿使用观念,降低学院电费支出。

二、用电管理职能部门及用电部门职责

2、总务处是学院用电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核定下达指标、查抄计量表具、查处用电违章行为,减少浪费,负责电费收交等。总务处应认真做好供电设施的维护维修工作,做到“小修要及时,大修不过夜”,严格制度,加强巡查,杜绝各类事故发生。突发性故障必须立即组织抢修,确保尽快恢复供电。负责停电的事先通知。用电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学院的用电管理规定,出现用电管理不作为现象,根据事故大小对责任人进行50至100元的经济处罚。

3、用电部门要认证落实学院的用电管理规定,采取措施节约用电,杜绝违规用电,用电部门出现违规用电及浪费电源情况,部门负责人要负有一定的责任。用电管理纳入部门年度考核。

三、管理程序及方法

4、逐步实施校内各单位及公共场所的用电装表计量,实行计划指标定额管理。

5、凡学院新建项目的用电增容及供电设施的配套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节能要求。新建项目的设计图纸,基建主管部门须提前提供总务处预审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图纸会审。工程竣工验收后,基建主管部门需向总务处移交一套供电线路竣工图纸。新建供电配套设施在保修期间由基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保修,保修期满并验收合格后正式移交总务处。

6、凡校内改造(含部门内部改造)和修缮装饰项目,必须事先将其方案和设计图纸交总务处审定同意后方可施工。未经审定同意的项目,财务处不予报销经费。强行投入使用者,不予供电。

7、凡需增加用电容量的单位,必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总务处论证认可并报主管院长批准,方能实施建设,经总务处验收合格后供电。

8、本院职工居住的学院统一管理的私有住房及租住学院公房的教职工用电实行按表计量、逐月据实结算的收费方式。非本院职工居住在学院统一管理的私有住房及租住学院公、私房的用电收费, 在正常收费基础上加收10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用电管理规定》的通知  (鲁丝院字[2008]28号	2008-4-29)的电耗费用。

9、学生宿舍要严格执行学院制定的《学生公寓水、电管理办法》,实行定量定额管理,超量收费,节约留用。

10、凡使用学院电力资源的经费承包单位、校办工厂、门点租赁、开发创收等单位必须到总务处申报用电使用计划,并与总务处签订相关协议后方能使用。

11、全院用户的电表由总务处负责管理。若电表出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总务处处理(更换电表的成本费用由用户自理),否则学院有权参照相应行业规则估码计量收费。

12、用户因调动或搬迁需变更用电关系时(含暂停、迁址、移表、更名或销户等),需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总务处办理手续并结清电费。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凭总务处签章方可办理调动或搬迁手续。

13、总务处巡查与抄表人员到用户处进行检查或抄表计量履行职责时,用户应积极配合,提供方便。

四、使用规范

14、用户(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学院的统一管理,遵守学院用电管理制度,爱护学院电力设施,自觉维护学院用电秩序,并根据协议按时交纳电费,逾期不交者每日按应交电费增收1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用电管理规定》的通知  (鲁丝院字[2008]28号	2008-4-29)的滞纳金。

15、为保证学校电力设施安全,校内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乱拉乱接或更改供电线路,未经总务处同意、备案,不得在校园内、学院管理楼房房屋内外乱拉线路。

16、基建和维修项目的施工队伍应分阶段按时到院财务处根据实际用量缴纳电费。校内其它小型修建、改造及装饰项目均要安表计量、自觉申报。不能装表的,按工程造价的5‰缴纳电费,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处以3000-5000元罚款,施工完毕,结清电费余额。拒不执行者,财务处不予结算其工程款。

17、严禁在学院学习、工作场所、学生公寓内使用热得快、电热杯、电壶、电磁炉、电炉、电炒锅、电热锅、电饭锅、微波炉等大功率的电加热和电制冷、电炊器具(教学、实验、实习除外)。

五、责任处罚

18、任何用户不得自行拆、装电表,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9、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除按计算的用电量计算追回电费外,按追回费用的两倍进行罚款, 有权停止向其供电并通报全院:

(1)凡在校内从事经营承包单位、校办工厂、门点租赁、开发创收等单位的用户,不按规定办理用电手续或不按时、按标准交纳电费超过半个月者;

(2)采取其它手段窃电者。

(3)违章使用禁用电器,一经发现,违章电器予以没收,并给予50至100元的罚款。

(4)违规乱拉线路、改造线者,一经发现,违规的线路予以拆除并没收线材。20、窃用电量按下列方法计算确定:

(1)在学校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功率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它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度表标定电流值所指的功率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确定。窃用电时间无法查明时,至少按180天满负荷计算。对每日窃电时间,单位用户按12小时、个人用户按8小时计算。

21、因违章用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电力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并处以相应罚款。因违章用电导致他人财产或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章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学院将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记过、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处理。

22、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有权监督用户遵守学院用电管理规章制度。对于检举、查获违章用电的人员,应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