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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维修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鲁丝院字[2010]28号 2010-4-16)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维修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鲁丝院字[2010]28号 2010-4-16)
根据《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后勤管理服务改革方案》精神,为及时做好各项日常维修工作,提高维修服务质量,提高人、财、物的使用效率,为师生创造一个方便、舒适、安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维修服务体制
后勤处代表学院通过建立服务标准、考核办法、计价标准、结算办法等管理制度履行管理职责, 后勤服务中心独立于后勤处以承揽的方式负责实施日常维修服务。每年7月15日前后勤处同后勤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条 日常维修内容
一、负责全院各类建筑物,室内外上下水管、水龙头、水箱、水泵及消防设施养护和维修。
二、负责室外路灯、庭院灯、电力线路的保养和修理。
三、室内各类灯具、吊扇、开关、插座、线路的保养和修理。
四、教学用房、办公用房、宿舍楼(公寓)的家具和黑板的零星修理。
五、各类门、窗、玻璃、门锁、宣传栏、自行车棚等设施的修理。
六、供暖设备及供暖管道的维护和维修。
七、其他零星维修安装项目。
第三条 维修服务方式
一、后勤处
(一)制定管理办法。负有维修服务管理责任。
(二)建立维修报告台账,做好报修日常管理工作。
(三)建立畅通的报修渠道。
1.师生员工有义务及时报修应修项目。后勤处根据用户报修填写《维修任务单》。
2.后勤处主动巡查各种设施状况,于周五向服务中心下达《维修任务单》。
2. 如遇突发情况(如水管爆裂、电线短路等)可随时电话报修,后勤服务中心应立即组织抢修, 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4.报修要及时,对报修不及时而影响工作和生活的,追究应报修者责任。
5.每周五安排服务中心集中检修项目并验收上周维修质量。
6.维修审批。小额日常维修项目和简单维修任务由后勤处总务科审批;300元以下的日常维修项目由后勤处长审批;1000元以下的日常维修、集中检修由分管副院长审批;较大规模的专项维修、水电暖设施的更新改造等,由后勤处写出书面报告,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7.每月1-5日同后勤服务中心结算上月费用。
二、后勤服务中心
后勤服务中心应加强管理,进行员工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服务人员水平,为学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一)服务中心每周在后勤处的安排下做好定量检修工作,并做好维修记录。
(二)接到《维修任务单》或报修电话后,应及时上门服务。常规问题应立即(或约定时间)解决,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限期解决。4小时内不能修好的,要给用户或负责人说明情况。
(三)服务中心应按照要求完成维修任务,需报修人验收签字。
(四)在施工时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规范,特殊工种(电焊工、高压操作工等)必须持有特殊工作操作证,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杜绝安全事故。
(五)应急可先维修,维修后补办手续。
第四条 维修材料管理
一、维修材料由后勤处会同服务中心,按照《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招标确定供应商,后勤服务中心按需进货,服务中心自设库房,非经后勤处确定使用的材料,学院不予报销。
二、每月按使用情况与供应商结算。
三、工作人员维修前应凭《维修任务单》领料,如有旧件,则以旧换新。
四、严禁将公有的专用工具私自外借,特殊情况应履行审批手续,确保工具及设备完好无损。 五、对维修材料消耗等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做到修旧利废。废旧利用可按新材料核算,厉
第五条 维修费用结算
一、人为故意毁坏设施的维修费应由个人到财务缴纳有关费用。
二、维修劳务计费办法:维修劳务费以材料费*28 *考核系数为计算标准(含无材料费维修人工费补偿部分)。
三、后勤服务中心凭借《维修任务单》和学院结算。
四、在本办法试行期内,后勤处应详细记载维修过程,核算工时费用,制定《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维修项目收费价目表》,为全面实现后勤维修服务的市场化做好准备。
五、学院自2010年5月1日起停止承担后勤服务中心人员的岗位补贴、年终奖金等,不承担临时工工资。考虑水电供应未实行市场化管理,学院按全院非教学岗位平均补贴量拨付2人补贴及年终奖总额。服务中心自行招聘用工自行确定工资标准自行确定岗位补贴办法,并报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备案。
第六条 考核、奖惩和投诉
一、考核(满分100分)。考核由三部分组成:用户满意度、维修及时率和维修质量。每维修项目结束时即刻打分(打分细则另定)。
(一)满意度是报修人根据维修人员具体维修项目过程中的服务打分,分值为20分。
(二)维修及时率是根据服务中心接后勤处派工单后,到达现场或开始维修的相应时间,分值为20分。
(三)维修质量是对维修项目在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的评分,分值为60分。
二、各部门、各班级、各用户、各经营承包、独立核算部门,对房屋、水电暖设施、家具、门窗维修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不满意的,可向后勤服务中心或后勤管理处负责人投诉。对后勤中心的管理、服务不满意的,可向后勤管理处或院领导投诉。
第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