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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鲁丝院字[2011]7号 2011-1-13)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7-19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鲁丝院字[2011]7号 2011-1-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学院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学院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职能,规范学院继续教育工作,提高质量,扩大学院的办学效益,积极开展多层次、多种类的继续教育业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是学院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学院人才培养方案以外的各种层次、形式、规格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遵守学院的有关规定。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建设,工作过程中保证教学质量。

(二)实行目标管理,继续教育处是学院继续教育的主要举办者和管理者,各系可自主举办继续教育业务。

(三)在保障学院正常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各类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章 管 理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继续教育处职责:                                         
        1.
研究制定学院继续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全院继续教育工作。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3.深入调查研究,了解社会需求,开拓继续教育市场,举办以服务地方经济的培训为主导的形式多样的继续教育。

4.管理各系自主举办的继续教育业务。

5.做好继续教育工作的档案整理工作。

(二)系部职责:                                   
        1.发挥专业(学科)
和人才优势,自主开发继续教育项目。

2.配合继续教育处组织生源、选聘教师、开展教学。

3.做好继续教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资料整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登记

(一)系部举办的继续教育项目

项目举办前一周填写“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继续教育项目审批表”,由系部负责人核准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经继续教育处、学院分管领导逐级审批后,由学院财务处向当地物价部门报批。

(二)继续教育处举办的继续教育项目

项目举办前一周填写“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继续教育项目审批表”,由继续教育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学院财务处向当地物价部门报批。

第六条 招生宣传

经过批准的继续教育项目,需要发布招生宣传广告的,由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发布的宣传广告,内容一经审批不得随意更改。

第七条 证书颁发

协议书中有明确要求的,履行协议;无明确要求的,由继续教育处出具学习证明。

第八条 材料存档

继续教育处、各系对以下材料进行整理存档。

(1)《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继续教育项目审批表》。

(2)项目协议书。

(3)项目管理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及师资信息。

(4)项目总结、学员名册(或照片)、学员成绩。

(5)学院评估、存档工作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 经费管理

收费标准参照《山东省培训班收费标准》(鲁价费发[2003]92号)执行。有合作协议的,履行协议。经费使用按照学院《关于加强培训工作的意见》(2007年4月)之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举办继续教育业务要具备必要的教学条件(含实践)。不能以联合办班的名义放弃主办责任,禁止开展不组织教学只发证书的“合作”。未经学院批准,任何系部或个人不得冠以“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字样举办继续教育业务。

第十一 对违规行为,由继续教育处责令停办,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附件:《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继续教育项目审批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继续教育项目审批表

项目名称

 

举办系部

 

申请日期

项目负责人

 

类型

 

形式

 

对象

 

项目概述

 

 

举办系部意见:

 

 

 

 

 

负责任签字(盖章):

 

继续教育处意见:

 

 

 

 

 

 

负责任签字(盖章):

 

分管领导审核:

 

 

 

 

 

 

签字:

填表说明:
     
       1、类型: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
     
       2、形式:脱产、半脱产、业余。

3、对象:校内、对外、内外兼有。

4、项目概述:举办继续教育项目的内容简介,如有合作单位需在本处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