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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鲁丝院字〔2011〕49号 2011-5-6)
(鲁丝院字〔2011〕49号 2011-5-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保证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部门的主管领导对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章 保密范围
第三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等上级党政部门发来的注有绝密、机密、秘密字样的文件、电报、讲话及其他资料等。
第四条 国家批准的重大科研项目(不包括已公布的专利),学院科研项目中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成果及其研究过程中末公开的资料,学院为国防和国民经济建设的保密工程配套科研项目及其科研工作进程。
第五条 出国人员的选派计划、名册,国外留学人员的党务工作,来华人员的计划、名册,双边和多边交流项目及协议(含备忘录),在国外留学人员中特殊人员情况及其处理意见。
第六条 对影响学院和社会安定团结等不稳定因素的防范、处理措施。
第七条 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考试机构组织的各类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含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命题工作及其人员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 根据上级要求,上报须保密的统计数字;涉及秘密信息的年度计划、发展规划。
第九条 涉及秘密信息的学院会议材料。
第十条 学院的文书档案、人事档案、科技档案、涉密音像资料以及有关组织、人事、武装、教务、科研等方面的重要统计数字和报表。
第十一条 上级部门有关接待外宾的重要指示、规定,学院接待重要外宾的计划、活动日程。
第十二条 重要的群众来信的批办件,涉及上级领导及学院领导重要事宜的文件、批件等。
第十三条 各处室、系有关业务及科研方面的相关秘密事项。
第十四条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涉密事项及涉密内容。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设备配置中的招投标方案以及学院各类合同协议。
第十六条 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三章 保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七条 成立保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保密工作,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机要室设在党政办公室秘书科,文书员为专职保密员(机要员),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各处室、系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设兼职保密员1人,由各部门档案员兼任。
第十八条 保密工作委员会在上级保密部门的指导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主管全院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监督保密法规、规章制度的实施;依据上级制定的保密法律、法规以及下发的文件,制定学院保密规章制度、保密工作计划;
(二)建立保密工作委员会例会制度,必要时召开保密工作会议。
1.学习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
2.交流情况,分析问题,研究措施,制定工作计划;
3.组织中层以上干部的业务培训;
4.部署检查工作,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三)组织开展保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保密教育,提高全院教职工的保密意识。
(四)指导、协调全院各部门的涉外、科技、机要、通信、宣传报道、会议、文书等方面的保密工作,完善保密设施,组织检查、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和保密法规执行的情况。每年寒、暑假前对重点部门和部位的机要文件、资料、设施等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发生失、泄密的部门和个人及时查处,并负责向上级保密部门报告。
(五)向上级保密机关报告学院保密工作情况,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
第四章 秘密文件、资料及其物品管理的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凡属国家秘密文件、电报、资料、图纸、书刊、磁盘、磁带等(下简称密件),均应准确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在行文、收发、传递、阅办、清退、复制、归档、保管、销毁等过程中,必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专人专柜管理。
第二十条 销毁涉密文件和内部资料、刊物等,必须由专职保密员登记造册。经保密工作办公室主任批准后送交市保密局指定的场所处理。严禁将涉密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出售给废品收购部门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翻印复制密件应遵照下列规定:
(一)绝密件和不准复印的其它密件不得翻印。
(二)凡学院翻印、复制密件一律由机要室负责。文印中不得随意留文件,文件内容不得向外传播。
(三)确因工作需要,经过保密工作委员会领导批准翻印、复制的各种密件,分发时应标明密级、编号、份数、复制的单位和时间。复制件与正式密件一样进行登记管理,并限期交回机要室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文件的传达、阅读要按上级规定的范围进行,未经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
第二十三条 密级文件,须在办公室阅读,任何人不得把密件带回家中或公共场所。学院领导干部阅读文件可由机要员送到领导办公室,全过程注意保密。阅完后要签名、注时,当日送交机要员,不得横传,对急办的文件,机要员要及时催办。
第二十四条 上级有关会议印发的重要文件,与会人员回学院后,要将文件资料主动交机要室统一管理。因公外出或参加上级有关会议,需要携带的有关文件、资料必须妥善保管,用后及时收回;院内会议涉及保密内容的,要选择合适的会议场所,确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并对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不准使用无线扩音设备,会议的宣传报道和传达贯彻,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向外透露和扩大传达范围。
第二十五条 各处室、系由兼职保密员集中管理本部门文件、资料,并将其放在专用文件柜中。保管的密件以及内部文件、资料,要定期清查,按期清退和归档,清理后的密件,内部刊物、资料,一律交机要室,按保密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领导的工作记录本,每年终要进行一次清理,妥善保管。若本人调动工作或离退休时,应将记录本交机要室。
第二十七条 学院出版的各种报刊和音像制品,保密工作办公室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严防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为完成某专项工作任务成立的临时工作小组,其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统计数字、会议记录、工作人员的专用记录本等,工作结束时,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归档。
第二十九条 各类档案的保密工作,要根据国家档案法、保密法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科技成果、学术交流、外事工作保密制度
第三十条 凡已鉴定的科技成果,其资料、记录全部上交档案室保管,不得自行保存。
第三十一条 教师以学院名义参加各类学术性会议,会议结束后,应将会议材料交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校外学者、专家来学院讲学或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其活动情况、资料(包括文字、录音、照片、录像)要及时整理,交档案室保管。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及个人,在科技合作与交流中,不得涉及国家科技、经济、军事、政治等有关秘密事项。凡属保密范围的不得对外交流。参加国际学术(论文)交流或个人向境外投稿(包括邮寄或自带的论文、学术著作、讲义等)要经过教务科研处审查、保密工作委员会同意,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十四条 出国(境)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并接受学院保密工作委员会和上级保密部门的保密教育。
所有涉外人员严禁向境外邮寄或携带密件,严禁在通信中、在公共场所传输、谈论国家秘密,严禁向境外报刊及电台、电视台等机构投寄涉及国家、学院秘密的稿件、资料及其它物品,严禁擅自为境外人员、机构填写各种类型的调查表或撰写调查性的文章,以及向有关机关隐瞒自己或他人的失泄密行为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访问考察,应按照保密规定明确保密范围,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在与被聘请、引进国外(境外)专家、学者交往中,不得向其泄漏涉及国家、学院秘密的内容,其工作可能接触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批准。
第六章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不准泄露计算机联网的软、硬件加密措施。不准擅自复制系统文件和变更软件及应用程序。
第三十七条 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涉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三十八条 存储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文件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涉密计算机如需维修,须在维修前将硬盘内所有涉密内容剪切至专用移动存储设备中,确保涉密计算机硬盘内无任何涉密信息后方可交由市保密局指定维修地点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存储有涉密信息的移动存储设备由专人保管。维修完成后,须将涉密信息还原至涉密计算机并清空移动设备中的涉密信息。
第四十条 如涉密计算机老化,需要更换新型机器,须将旧计算机中的涉密信息全部复制到新计算机中,并运用低级格式化命令格式化硬盘,以清空其中的所有涉密内容后,方可更换。
第四十一条 如涉密计算机需要报废,须先运用低级格式化命令格式化硬盘,确保拟报废机器硬盘中没有涉密信息留存后,方可交由报废执行单位进行报废。
第四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前的涉密数据备份和清空工作,须由专、兼职保密员执行。
第七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遇有保密年限不清或保密工作疑难问题应及时请示学院保密工作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发生、发现失泄密事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第八章 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系)要经常开展保密教育,以加强全院教职工的保密意识和保密纪律,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保密教育的重点是学院领导、中层干部、涉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四十六条 学院领导、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充分认识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重要性,并模范遵守各项保密法规,带头遵守保密纪律;院党委要把学习保密法规和保密知识列入中心组学习内容;把保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检查自身的保密工作情况。
第四十七条 保密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干部自身的保密工作;保密规章制度建设;保密教育;保密重点部门和部位的工作;涉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管理;重大节日、活动和项目的保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的管理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对新调入的人员,人事部门要进行保密教育,学习保密制度。对调出和出国人员,人事、外事部门和派出单位要进行保密纪律教育,并清退相关保密文件、资料。
第四十九条 全院教职工应自觉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
(二)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
(三)不该带的国家秘密不带。
(四)不使用普通电话、传真、计算机传输涉密信息。
(五)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国家秘密。
(六)不使用涉密计算机上公众网。
(七)不私自保存、复制和销毁秘密载体。
(八)不私自接受国内外记者采访。
(九)不带涉密载体游览、探亲访友。
第五十条 机要室保密守则
(一)办公完毕,清理桌面,文件入柜,抽屉加锁;
(二)秘密文件、文书和各种资料要有专人严加管理;
(三)学院领导商讨、研究的问题,不该公开的,不得随意传播;
(四)办公室内载有秘密内容的废纸应妥为保管,及时销毁;
(五)要有专人负责对计算机、网络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涉密计算机不得联网,涉密信息网络要与互联网进行严格物理隔离;非涉密信息网络不得处理涉密信息,发布公众信息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九章 保密工作奖励和惩处
第五十一条 被上级保密部门评为保密工作先进的个人,学院依据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保密工作出现下列事件之一的部门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一)违反保密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丢失或泄露党、国家、学院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属于国家秘密,因工作不慎未“定密”并造成后果的。
(三)擅自拆阅、抄录、翻印、携带和隐藏扩散国家秘密的。
(四)对盗窃、出卖国家秘密人员或行为知情不报或谎报的。
(六)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保密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