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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外国文教专家(教师)管理办法 (鲁丝院字〔2011〕1号 2010-12-28)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7-21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

外国文教专家(教师)管理办法

(鲁丝院字〔2011〕1号  2010-12-28)


                                    第一章    

第一条  聘请外教是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条件。为加强我院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教师(以下简称外教)管理工作,根据《高等院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教外办〔1991〕4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外教是指应聘来我院从事语言教学、专业教学以及学术、科研交流与合作等的外籍人员。

第二章  聘请程序

第三条  教务科研处为公共课程外教主聘部门,专业系为专业课程外教主聘部门。

第四条  主聘部门应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学院专业建设需要,每年3月份向组织人事与宣传处提出聘请外教计划,并提交外教的护照传真件、简历(中、英文)、学历证明及证书、教师资格证书(TEFL)、推荐信及草签合同,院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外事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聘用手续。

第五条  外教条件

(一)聘请对象应对华友好,愿与我院合作,业务水平较高并符合我院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身体健康。

(二)聘请对象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持有相关教师资格证书并具有3年以上相关领域教学经验;教授英语的外籍教师须持有TEFL证书。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六条  主聘部门负责外教教学工作的安排与管理。外教到位后,主聘部门要及时向其介绍学院情况、教学规章制度和学生情况等。

第七条  外教的授课任务应符合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及教学安排的要求。每周授课时数一般不少于16课时,教务科研处和主聘部门要对外教进行考核,定期检查教学效果。

第八条  外教一般不得调课,如需调课,按照调课程序办理。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外教须向教务科研处和主聘单位提交授课计划。学期结束时,须就教学实施情况写出书面总结,交教务科研处和主聘单位。

第九条  外教不得在校外兼课或从事其它劳务。

第十条  外教使用的教材和执行的教学计划,由教务科研处和主聘单位与其协商确定,鼓励支持外国文教专家(教师)使用国外先进的教材及教学方法,但推荐、提供或协助引进的国外教材及视听辅助资料,须经学院主聘部门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主聘部门要主动征求外教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教育教学工作,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二条  主聘部门应为外教配备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突出、外语水平较好的联络教师,负责翻译联络、教学助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主聘部门负责对外教提供必需的现代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工具和教具等,对教学中的困难问题,应及时帮助解决。外教因教学工作需要,可借阅图书馆、资料室的有关书籍、资料,借阅手续按照馆、室的办理。

第十四条  对教学成绩突出的外教,主聘部门应给与精神或物质鼓励;对工作表现不好、教学效果不佳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向本人提出,促其改进;对表现恶劣,不能完成任务或不胜任教学工作的,主聘部门经由教务科研处同意,向组织人事与宣传处提出辞退申请。

第十五条  外教要积极参与学院、教务科研处、专业系的相关教研活动。

第十六条  学院尊重外教的宗教信仰,但外教不得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布或从事为我国政府所不允许的言论或行动。

第十七条  外教在教学中如有政治观点分歧,应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外教应接受对其教学情况的检查方式,积极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开展教学评估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主聘部门应建立外教教学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考核不合格的,根据合同规定予以解聘。

第二十条  外籍教师任职期满,须写出书面总结交主聘部门和组织人事与宣传处。主聘部门按照实际考核情况写出书面鉴定,报教务科研处和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备案。

第四章  生活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后勤处负责外教生活工作,及时办好住房、膳食、交通、医疗等手续,并主动将生活设施情况和有关规章制度对外教予以实事求是地介绍。

第二十二条  外教工资报酬、医疗保险、节假日、相关福利等生活待遇,按双方合同规定执行,规定中未作明确的问题,由双方按中国政府有关规定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外教应爱护住房,家电、床上用品、炊具等生活设施用品,并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改变住房内的设施、设备及房间状态,相关物品如损坏或丢失须照价赔偿。合同结束后,外教须如数归还所借住所物品,由主聘部门负责向后勤处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外教除在我国法定节假日休息外,如遇其本国重大的传统节日可酌情给予一定假期。聘期半年以下的,原则上不给休假。

第五章  安全保卫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外教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处、组织人事与宣传处负责,主聘部门配合。

(一)外教到院后,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及时通知保卫处。由保卫处负责外教校内安全保卫工作。

(二)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外管联络员做好与管区民警的联络工作,负责外教居留相关手续的申请和批办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请示、报告。

第二十六条  外教应注意用电、用气安全,不得在住房内私接电源、使用电炉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品;外出要关好门窗,关掉所有电源,将钥匙交联络教师或自己保管,严禁将房门钥匙交给第三者保管。

第二十七条  外教请假须按照学院职工请假手续办理,并及时报组织人事与宣传处、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禁止无关人员和陌生人随便出入外教公寓,来访人员必须遵守外教住宅的有关制度。非本校人员、外宾来访,必须凭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护照或居留证,经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同意并征得外国文教专家(教师)同意后方可会客。

第二十九条  外教在住所会客、娱乐时应注意遵守学院教职工宿舍区的管理制度,不得影响他人的学习和休息。

第六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条  联络教师既是外教教学工作的合作者,又是外教的联系人。联络教师应积极协助外教开展教学工作,协助办理相关生活和其他工作事宜。

(一)配合主聘部门,定期了解学生对外教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外教,促进其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负责做好与外教教学与生活上的沟通工作,及时与主聘部门、组织人事与宣传处等相关部门联系和沟通,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安排和处理外国文教专家(教师)的教学、生活和安全等相关问题。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与宣传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