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学院章程 > 正文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 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鲁丝院字〔2012〕41号 2012-11-21)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7-21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

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鲁丝院字〔2012〕41号  2012-11-21

为严肃工作纪律,建立良好的教学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管理

(一)考勤范围:学院所有人员

(二)责任分工:党政办公室负责全院考勤工作;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考勤工作;组织单位负责区域性活动的考勤工作。

(三)基本原则

1.实行刚性和弹性相结合的原则;

2.实行坐班制原则;

3.严格考勤原则;

4.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二、考勤内容

(一)出勤;

(二)私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丧假、探亲假等;

(三)公假:经批准的公差、进修学习、讲学、考试、会议、专业实践等;

(四)迟到、早退;

(五)旷工。

三、请假、销假及待遇

请假按审批权限自下而上通过OA办公系统提出,经批准有效。当事人无法亲自请假的,须委托他人或电话联系,事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休假期满上班当日通过OA办公系统向审批人办理销假手续。

(一)事假:中层干部3天以内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院长审批;院副职领导报院长、书记审批;书记、院长相互请假;其他人员当月内累计3天以下,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10天以下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10天以上经部门负责人审查报分管领导审核由院长审批;政治学习、党员活动以及全院性大型活动请假由主持领导审批。

待遇:当月累计事假5天以下,扣发当月课时(岗位)补助日均量*请假天数;5天-15天以下扣发当月考勤奖和当月课时(岗位)补助日均量*请假天数;15天以上扣发当月考勤奖、目标奖、当月课时(岗位)补助日均量*请假天数和本人当月日均工资*请假天数,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底线,不跨月累计。

(二)病假:不需住院者,5天以内,校医院出具证明,部门负责人审批;5天-10天以下(含节假日),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校医院、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分管领导审批;10天以上(含节假日),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院、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核由院长审批;30天以上,按照国家关于长期病休有关规定办理;连续病假满3个月以上者,病假期满如需上班,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医院同意后方可上班;恢复上班后,2个月以内病情复发又需请病假者,前后病假合并计算。

待遇:当月累计病假15天以下,扣发当月课时(岗位)补助日均量*请假天数;15天以上扣发当月考勤奖、目标奖、当月课时(岗位)补助日均量*请假天数。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三)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和计划生育手术假

1.婚假。符合国家法定结婚条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可享受婚假3天,双方晚婚者,增加婚假14天(含节假日)。计划生育管理者、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经工会办公室由工会主席审批。

2.丧假。丧方为直系亲属,假期为5天(含节假日);丧方为主要社会关系的,假期为2天(含节假日),到外地丧葬,路程假除外。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经工会办公室由工会主席审批。

3.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女方晚育者,增加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者,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预产期前15天方可休产假。产假期满,因病需要休养者,按病假处理。部门负责人、计划生育管理者审核后,经工会办公室由工会主席审批。

4.哺乳假。子女在哺育期内,部门适当安排哺乳时间,一般每天安排一小时。经县级以上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认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假,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计划生育手术假。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当天起休息7天;取出宫内节育器,自手术当天起休息两天;皮下埋植避孕术,自手术当天起休息3天;输卵管结扎术,休息30天。部门负责人、计划生育管理者审核后,经工会办公室由工会主席审批。

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不发放课时(岗位)补助,福利待遇不变。婚假、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假请假天数均含节假日。

(四)工伤假。教职工因工负伤,应在24小时内及时上报学院人事部门,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部门负责人报人事部门审核由院长审批。工伤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探亲假。工作满一年的在职在岗教职工,因父母或配偶不在一地居住的,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享受探亲假。未婚职工探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每次20天(含节假日);已婚职工探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每次20天(含节假日);已婚职工探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每次30天(含节假日)。职工配偶或父母公派出国(境)两年以上的,每两年给一次探亲假,假期三个月,首次探亲须在被探望亲属出国一年以后。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经部门负责人报工会办公室由工会主席审批。

探亲路费。教职工探望配偶、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报销一次探亲往返路费(普通列车硬座、硬卧,动车、高铁二等座,长途汽车,轮船三等舱,下同)。已婚职工每四年报销一次探望父母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个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院承担。

(六)各类公假

请假程序同事假程序。

(七)其他

1.各类请假假期未满者,因工作需要提前上班者,由相关部门与个人协商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2.因病假、事假、非学院派出学习进修等原因请假天数超过10天(不含10天)的,年终考核奖根据请假天数予以折算,超过30天(含30天)的,不发放年终考核奖。

3.进修学习人员,按学院规定的进修协议办理;非标准工时部门参照本制度,制定考勤办法,报党政办公室审核后实施。

四、迟到、早退和旷工

(一)在上班时间无故不到工作岗位者,视为迟到。

(二)在下班前无故离开工作岗位者视为早退。

(三)教师教学时,必须在上课前到达教学地点,否则视为迟到;在下课前无故离开教学地点,视为早退。

(四)学院及各部门组织的集体活动,应参加人员不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者,视为迟到;在未宣布结束前无故离开活动场所者视为早退。

(五)旷工的界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1.未办理离校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或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期满不办理续假手续者;

3.教师无故脱课,教职工无故不参加会议或政治学习(脱课一节或缺勤一次按半天计算);

4.在正常工作期间,无故离开工作岗位、迟到、早退2小时者,视为旷工一天;每天迟到、早退时间累计超过1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教师上课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天;

5.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情况欺骗组织的;

6.月累计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工一天计算。

迟到、早退的,扣发当月课时(岗位)补助日均量*迟到、早退次数,不发放当月考勤目标奖。

旷工半天,扣发半月课时(岗位)补助,扣发当日工资,不发当月考勤目标奖;旷工一天以上,扣发当日工资,不发当月考勤目标奖和当月课时(岗位)补助,按违纪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罚;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扣发相关待遇,解除聘用合同。

五、值班、加班考勤

值班考勤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按正常考勤办法执行。

加班由部门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同意,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六、职责追究

考勤工作中,经查明弄虚作假者,对被考勤者和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课时(岗位)补助。

七、本制度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以内均不包括本数。

八、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与宣传处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一二年十一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