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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鲁丝院字〔2012〕17号 2012-5-14)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7-21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鲁丝院字〔2012〕17号  2012-5-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预算管理,充分发挥财务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统一领导、两级管理、责权结合、收支平衡”的预算管理原则。

第三条  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安排年度预算;监督预算执行;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等。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预算管理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并成立由院长任主任,其他院领导任副主任,财务处、教务科研处、后勤处、组织人事与宣传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预算管理委员会。其对预算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执行党委预算管理决定。

(二)确定学院内部各处室、系部预算计划的编制原则和要求。

(三)审议、核定学院内部处室、系部预算计划。

(四)监督预算执行,审议并批准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方案。

第五条 财务处作为学院预算的专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工作等,其主要职责为:

(一)收集资料,分析往年预算执行情况,对学院各单位提出的明细预算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并汇总编制预算草案。

(二)按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把学院的预算分解到各有关责任单位,实施责任预算管理。

(三)结合学院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报预算调整建议。

(四)根据学院预算管理委员会的决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

(五)监督学院各项预算的执行,督促各预算收入单位和缴款单位完成收缴任务,汇总、通报收缴情况,监督各责任单位管好用好资金,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能,准确、及时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预警系统,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六)定期向学院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七)年终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编报年终决算。

(八)负责预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信息公开,负责决算情况的信息公开。

第六条 各预算责任单位(学院、系部、职能部门等)是本部门预算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提报本部门年度预算建议。

(二)落实本部门的预算收入和支出。

(三)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本部门的预算,编报本部门具体预算方案。

(四)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按本部门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五)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内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据实向学院财务处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七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根据学院总体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可能取得的各项收入情况,以收定支,统筹安排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八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逐项核实各项合法收入,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

第九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支出预算分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两部分。首先要保证经常性支出,并坚持适度从紧;其次按已落实的专项收入来源情况和学院自筹能力安排专项支出。

第十条 预算编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集中收费,集中支付,杜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坐收坐支。所有收入全部由学院统一收缴,全部支出由学院预算统一支付。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从学院和各部门的实际出发,对编制程序、重点项目、支出标准和定额、资金分配等,加强科学论证,努力做到客观、公正、透明,确保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学院预算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向教职工公开。

第四章 预算编制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二条 学院年度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拟定计划,学院的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基建用款计划与银行借贷资金安排,其中收入预算、支出预算为正常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院通过多种渠道取得的各类非偿还性办学资金的收入计划。收入预算的编制坚持谨慎原则,列入预算的收入必须完全可靠,不确定的收入不列入预算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拨款,包括教育事业费拨款、科研事业费拨款等,其中教育事业费拨款按核定的定额或基数测算。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学院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按照有关要求测算。

(三)事业收入(预算外资金)。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教育事业收入按收费标准测算;科研事业收入由科研主管部门按科研项目收入水平测算。

(四)经营收入。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分析往年的决算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业务量和收费标准测算。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参照往年上缴、收入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业务活动情况,采用增量预算按项目逐一测算。

(六)其他收入。指学院在上述范围之外取得的各种收入,含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四条  支出预算。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中学院用于人员开支、教学科研活动、自筹基本建设和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主要包括:

(一)事业支出。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及专项支出。

1.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按核定的编制数和工资、津贴、奖金等标准测算。

2.日常公用支出。包括日常办公费、业务费、水电费、资源占用费、通讯网络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专业材料购置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招待费等。根据单位业务性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政部门的要求,依据学院有关规定和支出定额标准测算。按会计科目编制详细预算,并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分配到各责任部门,编制责任预算。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助学金等,按照核定的人数及规定的支出标准等因素测算。

4.专项支出。包括建筑物购建费、办公及专用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费及科研费用等专项支出。专项支出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统筹安排,采用零基预算方法测算。从项目论证、实施到完工全面测算,并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做到“按项申报、专款专用、单项核算、专项考核”。

(二)经营支出。根据计划安排,结合经营收入情况统筹测算。

(三)对下属单位补助支出。参照历年实际,结合下属单位上缴情况测算。

(四)结转自筹基建。根据学院资金情况和基建计划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基建用款计划包括基建项目用款计划与资金来源。基建用款计划要先行项目审批、落实资金来源、按照进度付款、不得突破预算。如项目付款总额超过原审批预算,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调整预算计划。

第十六条 银行借贷资金安排包括贷款需求及金额、贷款的期限、本金与利息支付计划等。

第十七条 学院每年按经费支出预算总额3%—5%核定预留经费,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用于处理预算年度内不可预见事项。

 第五章 预算的编制程序

第十八条 学院财务处于每年10月份根据国家有关预算法规、政策及财政部门的部署,在认真分析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参照近几年的决算情况,结合学院的发展规划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报学院预算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 学院年度预算采用“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

(一)各责任部门根据学院年度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发展需求提出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草案,报财务处。财务处通过分析、审核,汇总编制学院年度预算建议草案,经学院预算管理委员会讨论、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市财政局。

(二)财务处根据学院预算管理委员会讨论、党委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数,结合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控制指标,下达各部门预算控制数。

(三)各部门依据财务处下达的控制数对原预算草案进一步细化、调整,再由财务汇总上报学院预算管理委员会讨论、党委会审定通过后上报市财政局。

(四) 学院财务预算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公布执行

第六章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学院预算经批准后,即具强制性,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减收增支。

第二十五条 与学院收入预算有关的各职能部门有权代表学院积极组织收入,有责任监督各项收入按计划足额上缴学院。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要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安排好全年的经费支出,实行项目管理的经费预算,不得变更资金用途,不得超预算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效能。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核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对无预算及非经批准变更资金用途的一律拒付;对学院的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向院领导报告,并将具体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学院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再调整,若遇非常事件需要调整年度预算时,需报请学院预算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因国家政策、事业计划和任务较大变动引起的预算调整,有关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报告,报经财务处审核,按规定程序报学院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财务处根据审批结果调整年度预算。

(二)院内需要动用预留预算经费的项目,须由项目部门负责人以书面形式向财务处提出项目经费申请报告,财务处初审,学院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核,报经院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列入部门项目预算。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 

第七章 决 算

第三十条 财务处在年终按规定进行年终清理、转账、结账并编制会计决算报表。经学院预算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上报财政部门。年终决算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各种报表。

    (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说明。主要包括:

     1.收入预算完成情况;

     2.支出预算完成情况;

     3.收入结构;

     4.支出结构。

    (三)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往来账的清理情况;

     2.年度内清产核资情况;

     3.重大筹资事项(贷款的规模、期限、利率和年度还本付息情况等);

     4.重大投资项目(含对外投资、对校办企业投资等);

     5.重大资产划转和资产处置情况;

     6.收入和支出中重要不利因素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年终结账后,采用因素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综合分析全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写出分析报告。

 第八章 预算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对专项经费的管理实行绩效评估。项目责任单位要按年度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送财务处备查。

第三十三条 全院各处室系预算经费使用情况由审计、纪检部门负责监督,并进行年度审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财务制度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建立各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财务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制。凡未经党委会研究同意,擅自调整、追加预算或不按本办法执行预算的,将按有关的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学院预算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一二年五月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