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学院章程 > 正文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 (鲁丝院字〔2010〕46号 2010-5-16)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7-29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

(鲁丝院字〔2010〕46号  2010-5-1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加快教学改革进程,强化教学督导在教学工作中的作用,规范教学督导工作,促进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全面提高,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以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目标,围绕教育教学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教学督导与评估处代表学院行使教学督导职权,在分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独立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四条  教学督导与评估处聘请教学督导员从事教学督导工作,教学督导员可聘请在职教师和非在职教师,教学督导员逐步职业化。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选聘条件: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自觉拥护贯彻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治学严谨,认真负责;在职教师有较高威信,连续三年系考核前五名;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教学及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具有中高级技术职务。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选聘办法:教学督导与评估处提名,教学委员会审核,院长聘任。教学督导员任期一般为3年,担任教学督导员期间享受一定待遇。

第三章 教学督导员职责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要积极学习和掌握教育行政部门、学院关于高等职业教育有关文件精神,不断提高现代高职教育观念,增强服务意识,遵循职业教育教学规律。积极探索研究教学督导工作,做到检查与指导相结合,检查与研究相结合,以导为主,以导助教、以导助学、以导助管。

第八条  根据学院教学工作的安排,制定学院教学督导的工作计划。

第九条  对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教学过程的运行管理、任课教师的选派、学生学分管理、教师教学等方面进行督导,通过督导发现教学工作的不合理性。

第十条  评价评估教学管理、教师教学水平。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职权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有权进入任何教学及管理现场,对教学及教育管理的任何环节进行检查和督导,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认真接受督导检查、回答督导员提问。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管理制度、教学改革方案等教学文件,需经相关督导员审核方可提交院务办公会研究。学期教学安排及任课教师选派方案,需经教学督导与评估处审核方能实施。

第十三条  列席教务科研处教学工作例会,系教学工作会议,教学研究活动。参加教学改革、教学研讨、教学总结、教学安排、考试安排会议。

第十四条  以教学督导员为主评价教务科研处教学管理、系教学管理、教师教学水平。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员对督导的内容有最终独立否决权。

第五章 督导内容

    第十六条  教学改革、教学规章制度、教学方案的建立、修订及执行。

第十七条  理论、实验、实训课堂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质量。

第十八条  教师执行教学大纲、授课计划,选用教材、教案,参加教研活动情况。

第十九条  教师上课情况、教室日志规范填写的情况。

第二十条  期中期末考试的试卷审评工作、考试巡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期中期末及教学资料的规范整理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教学管理部门、各系召开教学会议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通过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及时了解教学督导员、学生对教师评教的情况。

第六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期初,教学督导与评估处召开教学督导会议,研究确定学期教学督导工作重点,制定学期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教学督导员根据学院教学督导计划,制定各自的教学督导计划。计划要涉及教学全过程、全内容、全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期末或下学期开学初对学期教学安排及任课教师选派方案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教学督导员听课

(一)每周不少于1次。

(二)听课前后检查授课教师教案及授课计划执行情况。

(三)教学督导员听课原则上不事先通知,以了解教学过程的实际状态。集中安排的听课活动、对授课教师的评价意见,要集体讨论研究,对教师授课情况的评价出现意见分歧时,应采用跟踪听课的办法取得一致,评价务求客观、公正、合理。

第二十七条  期中、期末对教师上课环节、教学资料进行一次集中检查,组织评估。

第二十八条  教学督导员根据分工,每周对所检查的教学场所教室日志进行1次抽检,对教师的上课情况进行监督,抽检率不少于班级的20%。每学期对教室日志进行2次全面检查。

第二十九条  测评各系期中、期末试卷,对期中、期末考试进行巡查。

第三十条  教学管理部门、各系组织的教学工作会议、教学活动要提前1天通知教学督导与评估处,教学督导与评估处派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每周一将上一周的督导工作以写实性书面材料上报教学督导与评估处进行汇总。

第三十二条  每学期召开2至3次学生座谈会,了解教学情况。

第三十三条  学期末,以班为单位分层次确定部分学生对任课教师进行评教教学督导员对全体任课教师进行评教。

第三十四条  2周召开1次教学督导工作例会,参加人员为教学督导与评估处人员、教学督导员。

第七章 教学督导反馈

第三十五条  教学督导员按照工作部署、要求,每周末向教学督导与评估处汇报工作,并递交教学督导报告,周末汇总后呈报分管副院长和院长。

第三十六条  教学督导与评估处每两周研究、部署、总结教学督导工作,根据督导材料及例会内容,如实写出教学督导报告,呈报分管副院长和院长,同时以简报形式公布于校内网。

第三十七条  专项督导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写出督导报告,呈报分管院长和院长。

第三十八条  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同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及人员,涉及问题的部门及人员要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并限期整改,教学督导与评估处对整改情况作出评定意见。

第三十九条  将学期教学督导结果、反馈的意见进行汇总、对部分督导内容量化评分,量化评分作为各系、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条  学期结束后,进行教学督导工作总结,根据教学督导情况对全院教学管理、运行、教师教学做出全面的教学督导报告。

第四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的督导工作由教学督导与评估处统一考核,考核参照鲁丝院字[2008]34号文件、教学督导员上交材料的质量及参加活动的情况进行。教学督导员接受师生员工监督,不称职的督导人员将予以解聘。考核成绩作为各系考核相关教师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由教学督导与评估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制度同时废止。

                            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