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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鲁丝院字〔2010〕22号 2010-4-2)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7-29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鲁丝院字2010〕22号  2010-4-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促进学院教研、科研等学术活动,提高学院师资队伍、科研、教研水平和人才培养的质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对学院学术事项进行研究、评价、审议与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兼)1人、秘书(兼)1人,委员9人。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科研处,秘书长由教务科研处处长兼任。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步骤

委员会人员名单由各系部、教务科研处推荐,经学院院务办公会讨论通过,由院长聘任。委员会一般每3年换届1次,委员可连聘连任。委员任期内退休或调离学院,其增补人员由秘书处提名,院务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院长聘任;委员的撤换由主任与副主任协商之后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报院务办公会议批准。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聘任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为人正直,办事公正,原则性强,身体健康。

(二)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学风端正,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学院的学术动态。

(三)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职称且具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三章  工作规程

第六条  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七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会议的召开一般由秘书处提前向委员发出通知和有关材料,委员要认真阅读,做好与会准备并按时到会。

第八条  每次会议到会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2/3方可开会,需表决的审议议题,以委员的l/2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九条  委员会审议和审定事项的最终意见,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审阅签字后,报院务办会会批准后以会议纪要或学院文件形式下发或公布。

第十条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科研处,由秘书长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评议学院科研、教研规划。

(二)评议院级课题指南,评审院级科研、教研课题项目和成果。

(三)评议学院向上级推荐的各类科教研立项申报与成果申报。

(四)对重大学术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