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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丝绸纺织学院校外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鲁丝院字〔2008〕55号 2008-9-9)
(鲁丝院字〔2008〕55号 2008-9-9)
根据教育部〔2006〕16号文件《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为了加强学院教师队伍建设,适应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需要,提高学院实践性教学质量水平,需要聘请校外专业人才或能工巧匠担任校外兼职教师。为了加强对校外兼职教师的管理,组建一支师德高尚、技术过硬、相对稳定的校外兼职教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一、校外兼职教师的基本涵义
校外兼职教师是指从生产、管理、服务一线聘请的能够胜任学院主干实践性教学工作的非在编的专门性人才,包括兼职实习教师和兼职任课教师两大类,兼职实习教师指在学生专业实习单位聘请的指导学生实习的一线管理、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兼职任课教师指自社会聘请来院兼任某一门或一部分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不承担具体课程教学任务,作为我院客座教授、顾问等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等不属于校外兼职教师范畴。
二、校外兼职教师条件
(一)政治合格、思想进步、遵纪守法。
(二)身体健康,能够完成兼职教学任务。
(三)所在单位允许接受学院的聘任,且有时间担任学院教学工作。
(四)遵守学院教学管理制度。
(五)具备下列与学院教学相等的专业素质之一: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中层以上管理行政职务
3.中级以上劳动技术等级资格
4.具有过硬的技术专长
(六)校外兼职任课教师还应具备下列专业素质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硕士及以上学历,相关工作经历3年以上。
三、校外兼职教师的聘任程序
(一)系教学委员会负责选择合适的应聘对象,填写《校外兼职教师信息表》,说明聘任该教师意义、作用以及该教师的基本情况。
(二)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学院教务科研处和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备案。
(三)系部负责与应聘者签订《校外兼职教师聘任协议书》。
(四)院长签署《校外兼职教师聘任合同书》,签发《校外兼职教师聘书》。
(五)校外兼职教师聘期一般为1至3年,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改聘。不再续聘的,由系负责人提出,以院长名义致函受聘人予以解聘。
四、校外兼职教师的管理
(一)各专业核心课程都应有兼职教师担任一定的教学任务,兼职教师的任课量应达到每专业每学年平均160课时以上(兼职教师人数计算标准为:每160节核定为1人),三年累计应达到540节以上(占教学总课时比例约为18%,占专业课总课时比例约为30%)。各系各专业都应拥有一定数量的外聘兼职教师,并建立校外兼职教师技术和教学档案。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业务、职业道德与在编教师同步管理,院内任课或企业实习指导都要纳入学期教学安排方案内。系部负责向兼职教师下达教学任务书并参照“教师考核办法”与在编教师同步考核其工作业绩,填写工作记录表。教务科研处负责于每学期初发动各系组织召开校外兼职教师工作会议。
(三)各系要与校外兼职教师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聘请校外兼职教师参加学院及系部的学术交流、学术研究或教学指导等工作。
(四)各系负责对校外兼职教师介绍学院教学精神、专业教学情况、管理制度等。负责对因故不能继续胜任兼职教师的按程序予以解聘。
五、校外兼职教师的报酬
(一)酬金标准
按照教师绩效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同类教师标准课费×2的基本标准执行。临时聘任的教师系部自定报酬标准。
(二)酬金来源及支付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各系各专业实现校外兼职教师的基本任课量以上,由学院按第1条规定标准统一划拔资金到各系,系部负责支付给任课教师本人。未达到基本任课量标准的,学院不予资金支持。临时聘请的外聘教师任课费自系部经费中列支,按照工资管理办法发放。
附件:1.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校外兼职教师信息表
2.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校外兼职教师工作表
3.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校外兼职教师聘任协议
二〇〇八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