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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财务报销管理规定 (鲁丝院字〔2013〕11号 2013-3-4
(鲁丝院字〔2013〕11号 2013-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完善学院的经济行为,明确经济责任,增强依法理财、诚信用财、遵纪守法的意识,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合法,维护学院的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发票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二条 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以院领导、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主体的报销审批制度。
第三条 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原则。预算一经确定,预算年度内原则上不再追加经费,确需追加支出计划的要按照预算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追加手续。
第四条 各系支出实行预算内报销审批授权原则。对符合预算安排的报销业务,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人员进行审批,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1000元的支出,由分管院级领导审批;超过3000元的支出,由院长审批。
第三章 财务报销凭证
第五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报销单据须是印制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税务发票(火车、飞机、汽车、轮船及部分交通费票据除外),或者为印制有财政部门票据监制章的行政事业性收据。票据内容须据实填写完整,具体包括:受票单位名称(必须是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开票日期、物品名称或费用内容、数量、单价及金额(金额大小写要统一)、开票人签名或盖章(开票人姓名应用全称),必须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对小规模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确实无法开出合法票据的,可提供由当地税务部门代开的印制有税务部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税务机关印章的票据。
第六条 报销发票或收据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内容记载有错误的,应由出具票据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须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金额记载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一式几联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
第七条 对笼统以办公用品、文具、材料、图书或代码填开的批量购物发票,必须索要购买物品的明细清单,并加盖与发票签章相同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八条 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单独作为学习、培训、会议、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据,报销时应同时提供院领导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 各种原始发票或收据不慎丢失,须取得原开票单位的发票存根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并加盖原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经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方可作为报销单据。
第十条 为提高报账工作效率,便于会计凭证的装订及保管,原始凭证应分类整齐的粘贴在“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原始凭证粘贴单”上,并相应填写“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原始单据整理报销单”(差旅费填写“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差旅费报销单”)并填明单据张数、金额等,交财务处报销时不得有涂改现象。根据“一事一报”原则,不得将单据不加区分地混合粘贴在一张粘贴单上。对不按规定类别粘贴且粘贴不整齐的报销单据,财务处不予受理。
第四章 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财务报销的一般规定
(一)办理支出报销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对不合法、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
(二)为保证会计核算资料准确、及时,应在取得报销凭据(以报销凭据上的日期为准)30日内办理报帐手续,超时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销的,需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并说明原因后方可报销。
(三)同一笔经济业务的报销凭证应合并核算,不得人为拆分。同一项综合业务的报销凭证应合并核算,不得人为分期。
(四)每项支出必须有经费来源渠道并符合规定支出标准。经费支出审批负责人,在审签时须注明经费来源。审批人没有注明经费来源的,会计人员不予受理。
(五)各类支出报销原始凭证须有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审批人签字,对修缮(含维修、装修)、安装、基建工程项目及材料、设备购置等,还需经学院审计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所有签字一律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且字迹清晰,不得使用圆珠笔签字。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审批人不能同为一人。经办人、部门审批人对所审签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学院事业经费报销经办人只限学院正式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在校学生以及其他社会人员不能作为事业经费报销经办事员人,所经办的业务由科室负责人办理报销手续。
(七)通过内部转账结算办理报销手续时,除填制内部转账单外,还需附上相应完整的原始单据,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物品购置报销手续
(一)消耗性材料购置报销手续
一般消耗材料用品购置报销应取得购物发票,经使用部门验收或入库,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能报销。
(二)低值耐用品购置报销手续
单价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专用设备1500元以下)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形态的物品为低值耐用品,其支出应在取得购物发票,经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验收、办理入库,凭原始凭据和入库单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能报销。
(三)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购置报销手续
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15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形态的物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支出应在取得购物发票,办理验收和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凭原始凭据和入库单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能报销。
(四)一次性购买物品支出在1万元以上的,报销时还需附上购买合同。
第十三条 图书资料购置报销手续
购入图书资料按规定须办理入馆手续的,应凭入库单、购物发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业务招待费报销手续
业务招待费报销必须按次注明接待日期、对象、事由并经经费审批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方能报销。
第十五条 差旅费报销应按次填写“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差旅费报销单”,并附上按规定粘贴好的有关原始单据,经规定程序审批后才能报销(飞机票的报销需经院长在机票背面审签),如同时出差多人,并一齐报销时,须详细写明姓名。
第十六条 学院公车的燃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及车辆维修费、养路保险费等应注明车牌号。
第十七条 向学生发放的奖学金、生活困难补助及其他形式的对个人的支出须凭发放清单办理报销支出手续。发放清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发放内容、发放人员、发放标准、发放金额、合计、发放人员银行帐号,在履行审批手续后由财务处通过银行进行支付,一般情况下不支付现金。
发放的劳务、补贴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的支出财务处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 外协、加工、零星修缮工程(含维修、装修、安装)支出报销须凭合同、加工或维修明细清单(注明材料费、人工费等)、经审计后的工程结算单、工程验收证明、发票以及审批手续单办理报销手续,符合固定资产或低值耐用品标准的,还需按规定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第十九条 各部门报销的办公电话费,凭实际话费结算单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报销,报销金额以话费单上本次销账金额为准,预交话费单不作为报销凭据。学院话费支出总额与通信公司有优惠条款的,以优惠条款后的支出按话费比例分摊计入各部门包干经费。
第二十条 基建项目(含按基建项目管理的修缮工程项目)
(一)工程款或工程设备、物资款的支付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方能办理。对方案招标合同或设计变更等原因,出现超合同金额付款,必须有基建管理部门详细书面说明,经相关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
(二)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后基建部门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在工程竣工结算前,施工单位须交清所欠学院水、电等费用。财务处凭有关经费支出审批单及其所附《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竣工结算报告书》、《审计报告书》、水电费结算清单等支付工程尾款。
(三)质保金、保修金、履约金的退还须根据退还质保金、保修金、履约金审批手续,经基建部门负责人、审计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方可退还。
第五章 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向外单位支付各项费用时,应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帐方式结算,一般不用现金结算。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经办人须提供收款单位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名称等信息,收款单位名称须与发票或收据上收款单位全称一致。
第二十二条 凡是院内单位之间办理的各项经济业务,实行内部转账结算,不支付现金。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办理经济事项需要支付大额现金的需提前向财务处报用款计划,无用款计划的大额现金支出财务处可以延期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院长审批时间为每周三全天,由各部门负责人汇总本部门报销单据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财务报账时间为每周三、五全天。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
201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