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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鲁丝院字〔2013〕10号 2013-3-4)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7-29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鲁丝院字〔2013〕10号  2013-3-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各类学生的收费管理,保障学院和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规定和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学院收费项目及标准要按照国家、政府等有关规定要求,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类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生收费实行财务处处长、系主任责任制,学院建立收费工作联动系统和收缴费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学院的收费管理工作,在相关部门和系配合下完成各项收费工作。招生办公室负责新生录取信息及未报到学生的信息统计;学生工作处负责在校生学籍信息、住宿信息、减免学费、缓缴学费信息统计、新生“绿色通道”的初审,协助各系部做好学生缴费管理工作。各系部是学生缴费教育责任的主体,负责对学生缴费的宣传教育、督促工作。其他职能处室根据部门职责对未缴费学生进行管理,配合完成学生收费工作。

第三章  收费程序

第七条  新生收费工作

(一)建立新生个人账户。新生录取后,招生办公室会同财务处与银行合作为学生制作缴费银行卡及使用须知,随录取通知书邮寄给学生,学生根据缴费要求于报到5天前将应缴款额存入银行卡中。

(二)确立新生收费数据库。学生工作处在新生报到5天前完成新生的学号编制,财务处按照确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建立新生收费数据库。

(三)委托银行集中代扣。财务处在新生报到前3天将新生收费数据库提交银行进行集中代扣。

(四)开具财政非税收入缴款书。财务处根据银行提供的代扣清单,为每位学生开具“财政非税收入缴款书”,收据统一交存各系,由各系在学生报到时发放至新生手中。

(五)报到时缴费收取。对代扣不成功或无法代扣的学生,在报到日到指定地点办理缴费手续,由财务处开具“财政非税收入缴款书”。

(六)对不能足额缴纳费用情况的处理。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足额缴纳费用的,各系与学生工作处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新生办理“绿色通道”缓缴手续,“绿色通道”只限学费。

(七)新生住宿标准的变动。新生入住学生公寓后,由学生工作处对新生住宿变动的情况进行汇总,财务处负责审核,于每年10月底前按实际住宿标准对住宿费进行多退少补。

(八)学生收费信息的公布。财务处统计通报学生缴费情况。

第八条  在校生收费工作

(一)核实学生信息。学生工作处于暑假放假前30天对学生学籍及住宿信息进行核实。

(二)明确学生收费金额。财务处于暑假前20天建立下学年收费数据库,并将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通知各系,由各系组织学生于新学年报到前7天将应缴款额存入个人“缴费银行卡”中。

(三)委托银行集中代扣。财务处于新学年报到前5天将在校生收费数据库提交银行进行集中代扣。

(四)开具“财政非税收入缴款书”。财务处根据银行提供的代扣清单,为每位学生开具“财政非税收入缴款书”,收据统一交存各系,由各系在学生报到时发放至学生手中。

(五)在校生调整公寓,住宿费标准发生变化的,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统计变更情况,财务处审核后,于每年10月底前按实际住宿费标准对在校生已缴住宿费进行多退少补。

(六)缓缴费手续办理。对确有困难的学生,按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审核,报经分管副院长审批,提交院务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可以办理缓缴费手续。缓缴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时间不得超过每学年第二学期的开学时间。学生工作处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1周办理缓缴手续。

(七)报到后缴费手续。代扣未成功的学生,可在报到后将应缴款额存入“缴费银行卡”后,到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

(八)欠费信息公布。财务处将缓缴信息录入收费数据库,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公布欠费信息。

第四章  学生缴费减、免、贷规定

第九条  学院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7〕36号)的要求提取学生资助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院内无息借款、院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各系(部)应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好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办理助学贷款成功的学生信息;财务处负责将到帐助学贷款与学生应缴费数据核对后转缴学生欠费,余款退入学生“缴费银行卡”内。

第十一条  学费减免。对家庭确有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按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审核,报经院长审批后提交院务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办理学费减免手续,减免一定数额的学费。

 第五章  退学、休学、复学、转学缴费规定

第十二条  退学费用的规定。学生入学注册后,由于各种原因退学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十三条  休学复学有关费用的规定。休学后复学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收费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转学有关费用的规定。从外院转入的学生,第一学期转入的收取全年费用,第二学期转入的收取半年费用。

第十五条  学生退学、休学时间按实际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计算。

第六章    

第十六条  财务处及时公布各系(部)缴费率和学生欠费名单。学生缴费率计算公式:学生缴费率=学生本学年缴费总金额/本学年应缴费总金额。学生因“绿色通道”或其他原因需缓缴费用的,必须办理缓缴手续,缓缴费按欠费统计,对欠费的学生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的服务性收费按照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第十八条  学院代收费坚持“明确项目、学生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代提供服务的单位向学生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年末学生缴费率低于98%的系部不能参加学院先进部门的评选。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在全院学生缴费率低于98%时不能参加学院先进部门的评选。

第二十条  学院各项收费由财务处进行办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学生收费,凡未经允许自行向学生收费的部门和个人,除没收所收费用外,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

                            201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