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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鲁丝院字〔2013〕4号 2013-1-23)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7-29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鲁丝院字〔2013〕4号  2013-1-2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必需,完善学院预算管理,参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07〕4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暂时离开周村城区到外地办理公务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职务级别以及乘坐的交通工具等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包干。职务级别是指在岗实际聘任职务级别,自然(日历)天数是指出差人员从出发当天零时起,到完成任务后返回工作单位所在地当天24时止的日历实际天数,出发和返回的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

第二章  出差及差旅费的报销审批

第四条  出差审批程序:公务出差依据《出差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审批,系主任、处长以上管理人员出差事前应经分管院长审核并报院长审批;系副主任、副处长以下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在审批时要确定出差事由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出差的合适人员、经费报销渠道等,出差人持审批单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
  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出差人数、路线和时间,凡能一人出差办理的工作不派两人,一项工作任务一般不派2人以上的团组去办理。同时,明确出差路线和时间,返校后,按原审批的路线和时间报销,绕道期间的费用自理。
  第五条  差旅费报销按照出差审批程序审核,出差人员应当于出差返校后30日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超期不办理报销手续又不说明原因的,财务处按照《财务报销管理规定》从借款人员的工资或津贴中扣取,直到扣清为止。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

1.院领导、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可以陪同领导乘坐同等火车席位或轮船、飞机舱位。
    2.其余人员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汽车、轮船三等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二)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软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一等软座,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二等软座。
  (三)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非乘坐飞机资格人员出差因路途遥远,其他交通工具不便或出差任务紧急而确需乘坐飞机的,事先需办理审批手续,经院长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普通舱。如自行乘坐飞机,报销同行程与其他交通工具同等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按规定等级购买火车硬、软卧铺票。
  符合乘坐硬、软卧规定改乘硬座的,按照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改乘软座的,按照本人实际乘坐火车软座票价的40%计发补助费;其他情况不予补助。
  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学院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八条  教职工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书记、院长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高级职称及处级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  
  第九条  教职工出差住宿费在以上标准以内凭据报销,超支自理。

第十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报销住宿费。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
  (一)教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在市内出差当天不能返回的10元;在省内市外出差20元;到省外出差30元。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
  1.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学院如实申报,在包干限额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2.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伙食的,应如实申报,不发给伙食补助费。

3.组团出差集体就餐不报销,按标准发伙食补助;或不发伙食补助,按伙食补助标准报销就餐费,超支部分不报销             

第六章  公杂费

   第十三条  出差 人员的公杂费,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

第十四条  公杂费每人每天标准为:省内10元,省外20元。第十五条  下列出差人员不发放公杂费:
(一)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

种工作队的人员;
    (二)到外地参加各种会议、培训、集训以及进修学习的人员;
    (三)由学院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乘坐出租车的,根据程序审批后按照一事一单的要求填写差旅费单据进行报销,不再发放公杂

                           第七章  参加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按会议主办单位要求交纳会务费并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学院不再报销;按会议主办单位要求交纳会务费的,伙食补助费学院不再报销,住宿费凭住宿发票在标准限额内报销;会议规定食宿自理又不交会务费的,会议期间的食宿、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交通、食宿、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凡经学院批准脱产带薪参加省内外(不含周村城区)各类非学历培训、进修人员,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培训、进修期间,向培训、进修单位交纳培训、进修费的,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未交纳培训、进修费的,且培训、进修单位未给予伙食补助的,按实际培训、进修天数,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10元;培训、进修单位给予伙食补助的,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培训、进修期间不发公杂费。
  第十九条  培训资料费凭培训通知、培训资料票据报销。
  第二十条  到省外或省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含淄博市远郊区县)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按实际在外工作天数,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10元,工作单位安排伙食的不再发给伙食补助。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不发公杂费。

第八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职工调入我院工作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财务处按规定的程序报销。托运费只准报销一次,职工调动工作,不得乘坐飞机。与调入职工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偶子女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和托运费,由财务处按规定程序报销。

  第二十二条  由部队转业到我院工作的职工,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其差旅费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

计算发给,报到后由财务处按规定多退少补。

 第二十三条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安置回原籍或其他地点居住的差旅费,比照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第二十四条  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不在公杂费定额包干之内。出差人员前往专线客车车站的交通费用在公杂费定额包干范围之内。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只报销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发给公杂费。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实习交通费用根据实习期间的路途远近,实习期间的时间长短,由各系根据本部门经费使用情况自行掌握。报销时按照实习实际人数,编制实习学生花名册,按规定程序审批,或包干发放,或限额报销。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带学生到外地实习,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考虑到实习食宿较固定,住宿费上限标准每人每天60元;公杂费,在市外每天5元包干。

 第二十九条 职工参加会议或培训报销时须写出汇报材料交党政办公室存档,并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在报销单上签字。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的出差报销按照本规定执行。校办企业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

                            2013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