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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实验实训室管理办法 (鲁丝院字〔2012〕36号 2012-11-13)
(鲁丝院字〔2012〕36号 2012-11-13)
实验实训室是进行教学育人、科技研究、社会服务的重要场所。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强化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就加强实验实训室的管理制定本办法,请有关方面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本原则
(一)严谨治学,实践育人。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三)综合利用,资源共享。
二、管理体制
实验实训室管理实行分管副院长领导下的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教务科研处、后勤处及教学督导与评估处是实验实训室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系是实验实训室管理的责任单位。
三、职责划分
(一)分管副院长全面领导实验实训室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安排实验实训室总体规划、建设、布局、大型大宗仪器设备的购置及科学管理等工作。
(二)教务科研处负责实验实训室立项申报、检查考核、统计评估、文化建设等工作,拟定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统筹通用(投影仪、电视机、公用计算机等)仪器设备的维修。
(三)后勤处负责实验实训室资产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入库、清查、报废管理等,指导管理员进行台账管理。
(四)教学督导与评估处负责教学及管理督导工作。
(五)各系实施实验实训室管理,开展教育教学、科技研究、社会服务工作,负责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简单维修工作,负责规划建设、立项申报、统计评估、文化建设等基础性工作,接受教务科研处教学过程检查、后勤处资产检查和教学督导与评估处的督导。
四、岗位设置及职责
(一)教务科研处实习实训科履行实验实训室管理职责。
(二)各系教学专职秘书在教学副主任领导下组织、协调、落实系内实验实训室管理工作(专职教学秘书根据系在校学生规模和实验实训室数量设1-2个岗位,学生数量较少或实验实训室数量较少可设兼职岗位,另文规定)。
(三)实验实训室管理员岗的设置实行一室一岗兼职原则,管理员的选聘实行管理与个人专业相结合、管理与教学任课相结合、工作总量基本平衡的原则。
管理员的基本职责是服务教育教学、科技研究、社会服务;管理实验实训环境;使用及传授仪器设备使用技术;维护保养维修仪器设备;管理固定资产及补给实验实训耗材等。
五、运行管理
(一)规划、立项、采购。教务科研处统筹建设规划工作,按照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和专业布局,制定长期和短期建设计划,视轻重缓急分类建设;各系根据建设规划,提出建设方案,确定申报项目,报教务科研处审核,教务科研处组织成立项目评审专家组论证立项,提出初审意见报院务办公会议审批;项目采购由教务科研处会同后勤处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各项任务。
(二)教学、科研、服务。各系是教学、服务和科研工作实施主体。实验实训室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承担实验实训教学任务,不断改善实验实训方法,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实验实训室要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充分发挥技术和设备的潜在能力,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开展学术、技术交流等活动,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和社会开放实验实训室,进一步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实验实训室资源优势。
(三)资产、环境、卫生。后勤处负责资产管理,建立学院实验实训资产台账,定期对资产使用状况进行检查;教学秘书负责本系实验实训室环境和卫生的日常检查督导,管理员负责实训室的资产管理、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环境建设与维护等;教学督导与评估处定期对实验实训室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四)维护、保养、维修。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简单维修,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常规保养与维护,力求仪器设备保持完好可用状态;管理员应具备维修简单小型仪器设备的能力;大型复杂的设备确因技术条件等因素所限制不能自行维修的,应及时联系厂家或厂家指定的维修中心;若仪器设备已过保修期,管理员应在系主任、教务科研处实习实训科的指导下通过合适的渠道联系维修。
(五)检查、考核、评估。教务科研处根据管理要求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根据实验实训室教学效果、管理水平、实验开出率、设备完好率等方面的要求制定相关的考核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教学督导与评估处对实验实训室开展日常督导评估。
六、管理要求
(一)加强领导,做好顶层设计。加强对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的统筹力度,建立管理的统一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持之以恒,保持正常运行。在完整的制度框架下,以高度的责任感,持之以恒地执行,保证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上通下达,重视内涵建设。建立上通下达的信息网络,对于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尽早发现,及时解决;以制度建设为突破口,突出文化建设,细化内部管理,加强队伍建设。
(四)职责明清,凸显教师精神。各部门明确职责,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将教学、实验实训室管理和科研工作紧密结合,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凸显教师精神。
七、其他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各系根据本办法之规定,拟定本系实验实训室建设、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本办法由组织人事与宣传处、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