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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实验实训室安全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鲁丝院字〔2010〕113号 2010-11-10)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7-29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

实验实训室安全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鲁丝院字〔2010〕113号   2010-11-10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2010〕87号文件精神,加强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卫生工作管理,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以维护实验实训室安全和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教学与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管理职责

(一)教务科研处职责

1.教务科研处负责领导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卫生管理工作,指导、检查、落实全院实验实训室安全卫生工作的开展情况。

2.每3周对全院实验实训室安全卫生状况进行一次巡检,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每学期期中、期末各进行一次总结和评比,评比结果作为评选院级重点示范实验实训室依据之一。

3.制订实验实训室安全卫生检查方案(附件1《实验实训室安全卫生检查记录表》),并对检查成绩在80分以下的实验实训室下达整改意见(见附件2)。

    (二)系、室及管理员职责

1.系主任为本系实验实训室安全卫生工作责任人,教研室主任负责本专业实验实训室的安全卫生工作,每个实验实训室的安全卫生工作由该实验实训室管理员具体负责。

2.各系每学期开学前和学期末要对实验实训室进行集中检查和整理,学期过程中每两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自查,自查记录要存档。各实验实训室要确保安全无隐患、卫生符合标准、随时能使用的基本要求。

3.对违反实验实训室有关安全守则、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经劝告不改的人员,实验实训室管理员要及时上报教务科研处。

4.学生实验实训期间的安全卫生工作,由任课教师负责组织落实。有危险的实验操作,应在教师现场指导下进行,并有应急措施。出现意外事故,师生应及时采取措施并紧急联系有关部门,事后应书面报告教务科研处。

二、安全卫生工作具体要求

(一)通用要求

1.各实验实训室要按既定计划检查和认真维护防火、防爆和防盗等设施。对于本单位包干区的防火器材要保持清洁且用过后要及时上报进行补充。要经常检查电线、电闸等有无不安全隐患,需要更换的要及时上报。要定期检查电器设备,防止漏电、短路事故发生。电线及正在使用的电器设备周围不准堆放易燃物品。

2.实验实训室的钥匙由管理员负责保管,管理员有授课任务时可临时交由指导教师保管,待授课结束后及时收回。严禁交指导教师以外人员或私配钥匙。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实训室。

3.实验实训室周围楼梯走廊不得堆放任何杂物,切实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和环境的整洁。

4.实验实训室内严禁吸烟。特别是有易燃易爆的实训室绝对禁止烟火,必须贴出防火禁火标志牌。

5.禁止带食物、饮料进入实验实训室。随身携带的包、水杯和衣物要放在实训实验室指定的存放处。

6.实验实训室要保持清洁卫生,实验仪器设备应布局合理、摆放整齐,坚持每天清扫、根据教学安排时间特点建立每周大扫除制度。实验工作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及时督促学生整理器材,及时清扫地板和整理台面物品,保持室内及仪器设备的清洁。实验实训室清出的垃圾要根据性质妥善处理,到指定地点倒垃圾。

7.做好《实验实训室安全卫生检查记录表》中所有规定项目的清洁和维护。

(二)对安全卫生状况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实训室

1.各实验实训室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制订出有关操作规程。

2.对易燃易爆、剧毒与麻醉性药品等,应统一存放保管,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常用的、危险性较小的药品可少量存放在实验实训室内指定地方。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实验实训室的器材、药品等带出实验实训室。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校内实践教学场所,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1.实验实训室安全卫生检查记录表

      2.实验实训室安全卫生工作整改落实  

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