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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 (鲁丝院字〔2010〕62号 2010-6-8)
(鲁丝院字〔2010〕62号 2010-6-8)
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妨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各类事件。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分为四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四级(轻度违规行为),涵盖教学运行、实习实训、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环节。
第二条 教学事故的界定:
(一)非不可抗拒原因 (如天灾或突发事故)上课迟到、早退或擅离课堂5分钟以内为四级事故,6-20分钟为三级教学事故,20分钟至1节课为二级教学事故。缺课一节以上为一级教学事故。
(二)教师上课不关闭手机干扰教学为四级事故,上课手机通话为三级教学事故。
(三)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由他人代课为三级教学事故。
(四)未携带任何教案或教学资料进入课堂执教,或未按计划完成实验、实习实训等实践性环节的准备工作耽误教学的为三级教学事故。
(五)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删减课程标准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4以上的为二级教学事故。
(六)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教学过程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0元以上或学生受伤,医疗费用300元以下为三级教学事故,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或学生必须住院治疗,为二级教学事故。
(七)上课时辱骂学生、体罚学生的行为视情节定为二级以上教学事故。
(八)布置或批改作业、实验报告数量严重缺少为三级教学事故,整学期未布置作业为二级教学事故。
(九)因教师不负责任,遗失学生作业占教学班级学生数的10%以下为四级事故,11%一30%为三级教学事故,31%以上为二级教学事故。
(十)因试卷未准备好或主考教师未到,致使考试无法进行;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考题份量严重不足,致使考试提前1/2考程结束;考试结束后所收回的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等而主考教师未予追回;因工作疏忽造成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为二级教学事故。故意泄露试题为一级事故。
(十一)监考教师无故迟到或缺席超过五分钟;未准备好试卷、未组织好考场等原因,使考试延误五分钟以上为二级教学事故。
(十二)教师不按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某学生考试成绩,造成恶劣影响为一级教学事故。
(十三)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为四级事故,(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送的,需经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考试结束后一周后不能提供学生考试成绩和学生试卷为三级教学事故。
(十四)主考教师考分报出后,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需更改学生成绩在1个教学班内达10%以下为四级事故,11%一30%为三级教学事故,31%以上为二级教学事故;100%为一级教学事故;私自修改学生成绩为一级教学事故。
(十五)在规定的成绩保管时间内,管理部门丢失在校生1个教学班1门课的考试成绩为二级教学事故,丢失2个以上教学班1门课的考试成绩,或1个教学班2门课以上的考试成绩为一级教学事故。
(十六)因排课或调课失误,造成无教师上课致使学生空等十五分钟以上为三级教学事故。
(十七)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而未能在接报后十五分钟内妥善解决,涉及一个教学班为三级教学事故,涉及两个教学班以上为二级教学事故。
(十八)选课结束后两周内学生分班名单未下达到各选课学生手中为三级教学事故,一个月内未下达为二级教学事故。
(十九)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教学秩序混乱为三级教学事故。
(二十)因教师没有按规定及时报出所用教材,使学生在两周内尚未得到教材为三级教学事故。
(二十一)学期第二周后,仍缺供教材10%为三级教学事故,缺供11%一19%为二级教学事故,缺供20%以上为一级教学事故。
(二十二)对报修的教学设施,三天内如无不可抗原因没有修复且无回音为三级教学事故,十天无回音,为二级教学事故;十五天无回音,为一级教学事故。已允诺完成的水电气等修缮,非遇特殊情况而未如期完成,使师生无法上课为二级教学事故。
(二十三)因责任人失职而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影响整幢楼教学工作中断一天或校区教学工作中断半天为二级教学事故;影响整幢楼教学工作中断一天以上,或校区教学工作中断一天及以上,为一级教学事故。
(二十四)故意隐瞒本部门事故者及发现事故拖延不报者,列为同类事故的第二责任人。
第二章 处理职责及程序
第三条 事故的发现与报告职责
(一)教务科研处、教学督导与评估处、系、教研室为发现教学事故的主要责任部门,学院全体师生都有发现并报告教学事故的责任。
(二)教学事故报告受理处为教务科研处,可以采用当面报告、电话、邮件、信件等方式。
第四条 事故的认定和处理职责
(一)三、四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系主任或部门负责人组织本部门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二级事故:教务科研处处长负责组织教务科研处教务科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一级事故:教学副院长负责组织由教学委员会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一)三、四级教学事故:教务科研处发现或接到报告后2天内下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通知单》到责任人所在系、处,责任人所在系、处负责人在3天内对事故进行认定,填写《教学事故认定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科研处,批准后执行。责任人所在部门及教务科研处备案。
(二)二级教学事故:教务科研处发现或接到报告后,5天内查实情况,填写《教学事故认定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执行。责任人所在部门、教务科研处及组织人事处备案。
(三)一级教学事故:教务科研处发现或接到报告后,5天内查实情况上报教学副院长,教学副院长主持学院教学委员会填写《教学事故认定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责任人所在部门、教务科研处及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处罚规定
第六条 四级教学事故由相关系、处在本部门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学年评优资格,并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写出检讨交部门负责人。有关系、处应加强教育、督促、检查。同一人员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三次四级教学事故的,按三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条 三级教学事故由相关系、处在本部门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学期考核扣分,取消学年评优资格等处罚,并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写出检讨。有关系、处相应加强教育、督促、检查。同一人员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三级教学事故的,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条 二级教学事故学院在全院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学期考核扣分,取消学年评优资格、扣除工资及津贴等处罚。同一人员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二级教学事故的,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条 一级教学事故由学院行文给事故责任人以行政警告处分,学期考核扣分,取消学年评优、暂停职务晋升、取消职称聘任、扣除工资及津贴等处罚。同一人员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一级教学事故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调离教学岗位或解除聘任合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规定之外的其它影响教学的事故,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