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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丝院字〔2010〕116号 2010-11-10)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鲁丝院字〔2010〕116号 2010-11-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7号)、《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省政府奖学金由山东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均面向我院特别优秀的专科学生。
第三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发放等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各系具体实施。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
第三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均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奖励对象为在校大专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但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划拨的名额,按照各系上学年的综合考评名次先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再分配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分配名额时要向考评名次靠前且学生人数较多的系倾斜。
第八条 评审时间、办法
(一)学年初,上级主管部门划拨名额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启动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二)评审办法
1.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同年级各专业学习成绩第1名(取学年的平均成绩)的学生书面申请参加本年级的评选,各系根据参评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评出年级第1名。 (如果分配的名额多,可取学习成绩前几名参加评选。)
2.各年级第1名(前几名)书面申请参加全系的评选。各系根据参评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评选出全系最优秀者,定为国家级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的等额候选人。候选人填写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以系为单位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候选人进行审核后,上报院务办公会研究。研究通过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上报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和淄博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生的表彰
(一)颁发国家或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二)发放奖学金。资金到位后,将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条 学生所受表彰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