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新闻
- 1
- 2
- 3
- 4
- 5
热点文章
- 09-10
- 09-10
- 09-10
- 09-09
- 09-06
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鲁丝院字〔2010〕87号 2010-8-20)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鲁丝院字〔2010〕87号 2010-8-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2007〕18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审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
(二)各系成立由系主任为组长,系学生管理副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小组”,具体实施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审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比例与档次
第六条 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般按学生总数的20%进行认定;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般按学生总数的10%进行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一)高职“特殊困难”学生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6%;“困难学生”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8%;“一般困难”学生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6%。
(二)中职 “特殊困难”学生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2%;“困难学生”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3%;“一般困难”学生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5%。
(三)根据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状况,各系对评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成“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1次,高职生和中职生分别认定。
(一)每学年,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校生需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的,每年6月份,到所在系领取。
(二)每学年开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证明该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
(三)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将加盖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交与所在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小组”。各系组织相关学生填写《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四)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开展民主审议。审议时,应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参考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因素,重点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五)经过民主审议,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小组”确定本系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公示3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小组”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做出修正。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上报淄博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二)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三)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条件中相应条款。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一)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院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二)父母务农,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一)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
(二)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
(三)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四)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极为困难;
(四)其他无经济来源,无法维持正常学习。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因专业要求,需配备者除外);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五)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
(六)有喝酒、吸烟等消费行为。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贫困生资助的基础性工作,学院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准确,保证国家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第十四条 各系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期不低于贫困生的20%),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规校纪;
(二)经核实,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符;
(三)有不良信用情况或学年思想品德考核低于70分;
(四)有铺张浪费、奢侈消费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系别: 专业: 年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民 族 |
|
||||||||||||
身份证号码 |
|
政治面貌 |
|
入学前 户口 |
□城镇 □农村 |
|||||||||||||||
家庭人口数 |
|
毕业 学校 |
|
个人 特长 |
|
|||||||||||||||
孤 残 |
□是 □否 |
单 亲 |
□是 □否 |
烈士子女 |
□是 □否 |
|||||||||||||||
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区号)- |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
|||||||||||||||||||
签章 |
学生本人 |
|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
|
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民政部门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区号)- |
备注:1、该表信息重要,所有内容须如实填写。
2、该表须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签字盖章,并如实提供民政部门有关信息。
附件2: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 生 年 月 |
|
民 族 |
|
|||||
身份证号码 |
|
政 治 面 貌 |
|
家庭人均 年收入 |
元 |
||||||||
系 别 |
|
专 业 年 级 |
|
||||||||||
学 号 |
|
寝 室 |
|
联系电话 |
|
||||||||
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
||||||||||||
民主审议 |
推荐档次 |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陈述理由 |
系初审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
家庭经济困难□ |
|||||||||||||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
|||||||||||||
认定决定 |
学生工作处意见 |
经学生所在系提出,本机构认真核实, □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工作组和审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 |
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