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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鲁丝院字〔2013〕5号 2013-1-23)
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鲁丝院字〔2013〕5号 2013-1-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职业教育就是就业教育,“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是职业教育的办学方向。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学院的健康、长远发展。为进一步做好我院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明确各部门责任,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指标体系,提高各系和职能部门对毕业生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规范性、实效性;强化“为了一切学生”意识,在不断提高就业率的同时,重视提升毕业生就业质量,实现“高薪就业、体面工作”的就业目标。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就业率
(一)毕业生正式就业率
正式就业率=正式就业毕业生人数/毕业生总人数×100%
(二)毕业生灵活就业率
灵活就业率=灵活就业毕业生人数/毕业生总人数×100%
(三)毕业生总体就业率
毕业生总体就业率=正式就业率+灵活就业率
第四条 就业质量
(一)毕业生就业满意度。
(二)毕业生就业专业对口率。毕业生所从事工作属于其在校所学专业群,就业岗位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培养目标相对应,即视为对口就业。
(三)毕业生就业起薪。学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结合淄博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额及政府有关政策,确定就业起薪标准。
统计办法:
将毕业生满意度调查量化为分值(百分制)
专业对口率=专业对口毕业生数/毕业生总数
毕业生就业起薪比率=高于起薪标准线人数/毕业生总数
第五条 就业工作过程
依照《就业工作规范》及学院有关就业工作要求,结合省人社厅就业评估指标体系,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机构、制度建设、工作程序及规范、就业市场调研与开发、就业指导与服务、阶段就业率、工作特色与创新等进行量化考核。
第六条 往届毕业生情况
对学生毕业后三年内的稳定率、薪金情况、升职情况等进行量化考核。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就业工作纳入部门目标管理,考核由学院考核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各种数据资料的统计确认。
第八条 学院在年初根据就业形势制定总体就业率目标和正式就业率目标。各种就业方式的认定和就业率计算根据省人社厅当年下发的文件为准。
第九条 每年十二月初,各系提供本系当年全部毕业生就业信息(包括就业单位及毕业生联系方式),未提供毕业生就业信息或信息不实,按未就业处理。
第十条 就业质量往届毕业生情况考核。由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相关系部,通过电话、网络、实地走访等形式,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查统计汇总。该项调查也通过服务外包、委托专业机构完成。
第十一条 就业工作过程的考核。就业指导中心由分管院领导、组织人事与宣传处负责。各系由分管院领导、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考核实行百分制。
第十二条 考核时间一般在每年的十二月份开始。考核的最终结果在省人社厅正式发布就业率数据后一个月内公布。
第四章 考核结果统计与使用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统计
(一)各系:将本系各类比率量化为百分制成绩后加权求和得出总成绩
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结果=正式就业成绩×20%+总体就业成绩×10%+毕业生满意度成绩×20%+专业对口成绩×10%+就业起薪成绩×20%+就业过程成绩×15%+往届毕业生成绩×5%
(二)就业指导中心:按全院毕业生情况统计结果计算总成绩。
第十四条 就业工作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调整部门资金分配
按照各部门考核成绩排名,对排名前两位的部门进行奖励,排名最后两位的部门进行处罚。奖罚办法:第一名奖励部门工作人员本年度平均月课时补贴额(以全院专职教师本年度平均月课时补贴额为基数)的20%,第二名奖励15%;最后一名罚处10%,最后第二名罚处5%。部门考核成绩低于80分,取消受奖励资格。部门考核成绩高于80分,不再处罚。
计算公式:
部门就业工作奖(罚)总额=全院专职教师本年度平均月课时补贴额×奖(罚)比率×部门人数
组织人事与宣传处负责计算课时补贴奖惩额。
(二)纳入各部门年终综合考核。
(三)作为各系下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分配的主要依据。
(四)就业“红线”。学院在年初根据就业形势确定当年就业“红线”标准,“红线”对应指标低于标准的,实行一票否决,即该项目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
2013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