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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实施意见 (鲁丝院字〔2012〕33号 2012-9-12)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8-03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实施意见

鲁丝院字〔2012〕33号  2012-9-12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07〕70号)精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领导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组织领导,把善事做好,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成立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院长

副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

成员:财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及各系主任

职责: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制定并实施资助方案和办法;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审批;负责学生资助方案的审核。

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隶属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资助落实工作。

第二条  资助方式

    根据淄博市政府〔2007〕70号文规定,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对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资助方式,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从制度上解决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第三条  资助内容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包括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绿色通道”及学费减免等项目。

(一)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用于奖励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名额按各系在校生比例分配。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年每生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每年每生6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人数为在校生的3%。标准为每年每生5000元。

3.学院奖学金

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生中德智体全面发展、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奖学金设三等:一等奖学金,每年每生1000元;二等奖学金,每年每生800元;三等奖学金每年每生500元。

4.企业奖学金

通过企业奖学基金、订单班奖学金等方式,奖励品学兼优的定向培养学生及创新人才。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获得企业奖学金。

(二)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资助面为在校生的14%,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三档,一档2000元,占资助面25%,二档3000元,占资助面50%,三档4000元,占资助面25%。

2.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在校中职生。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年每生1500元。政府资助两年。

3.企业助学金

校企订单班助学金为部分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困难资助和“代偿学费”资助。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推进科教兴国战略,鼓励、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学生在校期间财政贴息的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行为主体是放贷银行和贷款学生。学院是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组织者,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受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导和监督。

(四)勤工助学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带薪劳动机会,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并积极为学生争取社会勤工助学岗位。

(五)“绿色通道”

为使学生能够顺利升学并完成学业,学院实施“绿色通道”工程,允许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缓交全部或部分学费的情况下办理入学手续。入校后,经核实其家庭实际经济情况,分别采取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资助、企业奖学金及学费减免等资助措施,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完成学业。   

(六)学费减免

为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实施学费减免。

第四条  资金保障

各种渠道资金要设立专门账户,实行账目公开,保证专

款专用。每年资助情况要在纪委监督下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向职工教代会报告并接受监督、审查。

第五条  资助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相关的申请表,并按时上交《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及证明户口性质的相关材料。

(二)资格审查

1.初审:各系成立由系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组成的初审小组,严格审查学生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初审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复查:学院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查后,上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3.审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复查结果审批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六条  资助工作要求

(一)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及时组织实施各项资助政策,了解受助学生的资金使用方向和途径,对使用不当的进行指导和教育。

(二)各系要充分了解每1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公平公正地做好民主评议工作,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三)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各系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学生充分了解国家和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大力弘扬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教育引导学生合理有效地使用受助资金。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一二年九月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