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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 学生学籍注册管理办法 (鲁丝院字〔2011〕78号 2011-10-28)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
学生学籍注册管理办法
(鲁丝院字〔2011〕78号 2011-10-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教学及学生管理,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的通知》(教学司〔2008〕21号)、《关于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即时电子注册的通知》(教学司〔20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籍注册是学院对学生在校学习资格及学籍有效性的认定。学籍注册分为入学注册、学年电子注册和毕业生即时注册。
(一)入学注册是指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在规定期限内按学院有关要求持录取通知书入学报到,经复查合格后进行注册,取得学籍;
(二)学年电子注册是指在校学生在规定期限内按学院有关要求进行注册,取得新学年学习资格;
(三)毕业生即时注册是指学院对毕业生资格的认定,毕业生即时注册并取得毕业证书后,可在网上查询到学历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符合学院注册条件的,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应视其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学院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需办理注册手续。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经本人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再按本规定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
第六条 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必须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办理学年电子注册手续。已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以核准的延期注册时间为准。
第七条 学生办理学年电子注册手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学籍;
(二)按学院规定缴清学费、住宿费。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学年电子注册,并标注学生休、退学及留级等学籍变动情况,做好学生奖惩学籍记载。未缴清学费、住宿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第九条 已办理助学贷款或学费减免手续的学生,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可以注册。
第十条 已注册的学生,必须在学生工作处加盖学生证注册章。未加盖注册章的学生证,不能作有效证件使用。
第十一条 因休学、应征入伍等原因保留学籍的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需办理注册手续;期满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后,再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章 毕业生即时注册
第十二条 每年4月份,学生工作处公布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的预毕业生名单。各系负责审核学生基本信息;教务科研处负责审核毕业生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学分是否达标;财务处负责审核毕业生缴费情况。5月份,学生工作处将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上传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毕业生即时注册。
第五章 暂缓注册
第十三条 不能按时注册的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在正常注册期结束前向学院申请暂缓注册。
(一)家庭经济困难且正在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减免学费等手续;
(二)请事、病假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
(三)未缴清学费、住宿费;
(四)学院认可的其它原因。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五条 申请暂缓注册的学生向所在系提交申请,系主任签字、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审批后,各系负责告知学生延期注册的截止时间,并督促其按时注册。
第十六条 已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应在其延期注册截止时间之前,尽快完成注册手续。逾期而未能办理注册手续的,按未注册学生处理。
第六章 对未注册学生的处理
第十七条 超过学院规定注册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不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所赋予在校生的各项权利,按休学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学生暂缓注册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十
附件: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
20 至20 学年学生暂缓注册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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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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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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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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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 注 册 原 因 |
1.病假、事假 2.办理助学贷款 3.缓缴学费 4.其它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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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暂缓注册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本系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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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分管院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注:病假需有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