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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鲁丝院字〔2010〕107号 2010-10-29)
(鲁丝院字〔2010〕107号 2010-10-29)
第一条 凡进入校园的私家车车主须是本院师生员工和法定物业使用人。
第二条 凡进入校园的教职工私家机动车进出大门,须出示学院统一配发的机动车通行证。
第三条 外来黄牌照车辆、农用双排座车、大型客车、九座以上面包车、探亲访友车、的士营运车、货车、公车(公安、消防、救护、环卫车等执行公务时除外)一律不得进入校园停放。如因特殊需要,须进入校园内停放的(时间不超过1小时),应在门卫登记,并按规定在保安人员指定的泊车位停放。
第四条 已办理“机动车通行证”的私家车进入校园停放,须按统一划定的泊位停放、按规定的路线行驶,避免交通堵塞或事故发生。
第五条 在校园内停车,严格实行“一车一位、先来先用”的规定。学院公车及教职工私家机动车应自觉在统一划定的泊位线内停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泊位线外停放、跨位、超位。
(二)将车停放在非指定的泊位,如草坪、楼门前等。
(三)不按规定的通道驶入,不按规定的路线行驶,堵塞安全通道的。
(四)时速超过20公里/小时(校园内)。
(五)违犯规定鸣笛、大音量播放音乐。
(六)未划定泊位停放线的校园主流干道。
如车位已满的情况下,可于非主流干道顺序停放。
第六条 因车辆停放或行使不当,造成对路面、站石、草坪、树木等公共设施、设备及他人车辆刮碰受损的车主,应当承担(修复)被损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七条 严禁储装危险品(易燃、易爆、化学、放射性、有害物品等)的车辆驶入校区内停放。一经发现,立即勒令离开校区管辖范围;如不听劝阻,将报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条例处罚。
第八条 教职员工及学生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自行车进入校园应自觉在统一设置的自行车棚或者就近的自行车停放点有序停放;不得在非统一设置的自行车停放点随意停放。
第九条 教职员工及学生应自觉维护校园行车安全和秩序。对违犯者,视情给予通报批评及交纳10元至100元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建设费。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