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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房产管理办法 (鲁丝院字〔2013〕8号 2013-1-24)
(鲁丝院字〔2013〕8号 2013-1-24)
为了规范学院房产管理,合理调配学院房产资源,提高房产使用效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用房产是指在学院用于教学、科研、图书藏阅、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生产经营、师生员工活动及其它附属用房。
第二条 公用房产管理遵循统一管理与使用管理、动态管理与固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均衡、合理、讲究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三条 学院公用房产由后勤处负责建立档案,实行统一管理。房产日常管理由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负责。
第四条 后勤处负责学院全部房产的总体分配与总体平衡,其职能如下:
(一)负责公用房产的登记工作;
(二)负责拟定公用房产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公用房产的分配和调整工作;
(四)负责经营性房产出租的审查报批、招租和监管工作;
(五)负责组织公用房产处置的论证、报批工作;
(六)负责公用房产基本状况变动的信息管理和统计报告;
(七)负责公用房产发生变更、增加、减少时,对资产帐目进行调整。
(八)负责监督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及系部所辖公用房产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如下:
(一)负责制定所管公用房产的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提报所管公用房产的使用申请;
(三)负责监督所管公用房产的使用情况;各使用部门具体负责所使用房产的内部安排、调整,负责使用房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章 房产调整与交接
第六条 房产调配。学院公用房产由后勤处根据学院要求统一进行宏观调整、分配,依据各部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任务等,确定其公房使用总量和用房位置。调配后,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安排。
各类房产归口管理权限安排如下:
(一)行政办公用房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
(二)教学、实验实训用房由教务科研处负责安排。
(三)图书馆用房由图书馆负责安排。
(四)学生公寓由学生工作处安排。
(五)其它公用房产仍由后勤处安排。
第七条 新建房产移交。新建筑物、构筑物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基建科与后勤处办理移交手续。内容包括:学院档案室出具的建筑物资料移交清单;水、电、暖、网等线路布置图;竣工验收合格证等。
第八条 公用房产的分配
(一)行政办公用房分配
行政办公用房包括:院领导办公用房、处室办公用房等。
各类人员基本用房面积定额标准为:院级根据学院办公场所实际情况分配,处级为15-20m2 ,各部门人员(含科级) 为6m2。特殊情况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
(二)教学、实验实训用房分配
教学用房包括各系办公用房、各系会议、接待用房、教室、实验实训用房等。
1.各系办公用房
系主任为15-20m2 ,其他人员(含科级) 为6m2。特殊情况由使用系提出申请报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
2.各系会议、接待用房
各系因工作需要分配会议、接待用房的,单独核定用房面积,会议、接待用房由各系管理。
3.教室
教室指用作学生上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承担学院公共课上课的房间。教室配置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和专用教室的合理比例及学生人数逐年核定。(教室生均面积为2-2.88 m2)
4.实验实训用房
实验实训用房包括教学实验用房、实训用房及辅助用房,按照学院实验实训建设计划和《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安排用房。(实训室生均面积为5-6.41 m2)
(三)经营性用房分配
后勤处代表学院统一管理经营性用房,坚持“有偿使用、合同管理、先交费后使用”的原则。经营性单位若使用学院房产,须向学院房产管理部门递交书面申请,经院领导审批后,后勤处与之签订房产使用合同。
第九条 房产交接。教职工离岗、退休或调出单位,后勤处要及时收回原使用房产,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凭后勤处移交证明办理手续。后勤处在学年初及学年末为新生班及毕业班办理教室的发放和回收。
第四章 房产检查与修缮
第十条 后勤处定期对各部门公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合理使用情况督促纠正。对部门使用效率不高或闲置半年以上的公房,收回其使用权,作为公共房源再次分配。
第十一条 房产维修。后勤处要建立房屋维修与安全检查档案,长期做好检查与维修工作。各使用部门要加强所用房屋的日常管护,发现问题或隐患要及时上报后勤处,由后勤处拟定维修方案、编制预算,经学院批准后后勤处负责组织实施。在保修期内的新建房产和维修工程,分别由基建科和后勤处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施工合同约定,责成原施工单位实施。保修期满后,维修由后勤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使用部门管理不善导致房屋破损或内部设施损坏等问题,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该部门和行为人负责。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维修费用。
第十三条 经营单位所用的水、电、暖等费用逾期不按规定缴纳者,1个月内每天收取总额0.5%的滞纳金,2个月内不缴纳者,学院将收回房屋。在未经学院同意情况下,经营单位对房屋及设施进行改造的,学院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带来的损失由经营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后勤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
2013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