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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鲁丝院字〔2011〕12号 2011-1-18)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鲁丝院字〔2011〕12号 2011-1-18)
第一条 为了提高锅炉房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政府《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实行锅炉房安全责任制。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后勤处长负主要责任;管理员负直接责任。要层层签订责任书。
第三条 学院建造锅炉房、安装锅炉,需先办理建设与使用锅炉的相关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批复后,方可施工或投入运行。
第四条 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锅炉开炉前或停炉前必须对锅炉和管线进行一次全面的维修。若锅炉检验不合格,不准投入运行。
第五条 锅炉房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和熟悉国家安全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处于完好状态。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有严重隐患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第六条 司炉工须持有国家认可的司炉操作证。司炉工在值班时要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锅炉。
第七条 锅炉房设专职或兼职的锅炉水质化验人员。水质化验人员持有国家认可的资质。锅炉房要有水处理设施,锅炉水质符合《低压锅炉水质标准》要求。
第八条 锅炉房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交接班制度、水质管理制度、清洁卫生制度、安全保卫制度等制度和锅炉及其辅机的操作规程。
第九条 锅炉房要建立健全锅炉及附属设备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设备检修保养记录、后勤处负责人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记录至少保存1年以上。
第十条 后勤处对锅炉房工作实行定期检查。运行期间后勤处主管领导及相关人员每周作1次现场检查,并作好记录。锅炉开炉和停炉前均要安排专业人员对锅炉和管线进行检修,填写检修报告单报院领导并存档备查。对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安排维修。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