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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鲁丝院字〔2010〕84号 2010-9-1)
(鲁丝院字〔2010〕84号 2010-9-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的采购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采购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学院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和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贷款资金、捐赠资金等财政性资金所发生的采购,不适用于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师生员工生命财产遭受危险而需要的紧急采购。
第三条 采购应当按照批准的立项和预算执行。
第四条 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守信、择优、节俭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采购委员会的组成:
主任:分管后勤院领导
副主任:后勤处负责人
成员:财务处、教务科研处、学生工作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2-3人(由院工会委员会推荐)组成。
采购委员会下设采购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处,办公室主任由委员会副主任兼任,成员为后勤处总务科人员。
采购委员会下设评标小组,采购委员会根据招标内容临时成立评标小组,成员由有相关专业能力的5-7人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1/2。评标小组组长由评标小组组成人员选出具有一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六条 工作职责
(一)采购委员会职责
1.审核学院系、室处年度、学期、月度采购计划。
2.审核向政府采购办提交《采购申请》《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等,并负责参加政府采购工作。
3.领导自行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
(二)采购办公室职责
1.负责学院采购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2. 草拟《采购申请》《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等。
3.办理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事宜。
4.负责自行招标项目的组织及落实。
5.管理执行采购合同。
(三)评标小组职责
1.学院自行采购项目的评标。
2.评价质量。
3.验收货物。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七条 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学院采购两种方式:
(一)政府集中采购。属《政府采购目录》中列明的采购项目必须办理政府集中采购报批手续。
(二)学院自行采购项目。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复自行采购的项目,由学院采购委员会组织实施采购。
(三)药品、医疗耗材等采购按行业要求组织采购。
(四)基建工程采购按基本建设制度规定执行。
(五)图书教材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专业教学耗材由各系在“学期采购计划”审定后自行采购。
第八条 学院自行采购一般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定点采购等方式。
(一)邀请招标采购,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个(含3个)以上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直接邀请3家(含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三)询价采购,是指对3家(含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实现价格竞争的采购方式。
(四)定点采购,是指对某类货物货种较杂采购时,邀请3家(含3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一定时期的采购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 采购项目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以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不能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和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十条 采购价格弹性不大,标准、规格统一且现货货源充足及学院日常维修数额不大的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或定点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属于学院自行采购的项目发生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为保证学院原有设施(设备)的后续配套,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项目;供应厂商单一的特殊货物,经院采购委员会研究报院务会通过,可以直接谈判采购。
第十二条 各采购形式都应以合同的方式确定采购关系。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各部门、系在每年的10月份根据工作需要编报下年度部门采购计划,每学期末结束前编报下学期各部门的采购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采购办公室;教学设备采购计划由各系报教务处汇总,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采购办公室,教学耗材直接经教学副院长审批报采购办公室。采购办公室根据学院下年度采购预算对各部门上报的采购计划进行汇总,由采购委员会拟订年度和学期采购计划,经院长审核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各部门、系每月15日根据部门、系年度采购计划向学院采购办公室提报部门、系下月采购计划,采购委员会审核后,于当月20日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采购计划及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由政府采购办公室统一采购或政府“协议供货”的计划,采购计划经院长办公会议或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会签后,由采购委员会按照政府统一采购的程序办理采购有关事宜;政府集中采购办公室批复由学院自行采购或不属于政府统一采购的计划,由采购委员会根据学院的采购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项目,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采购办公室根据招标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招标文件”。采购委员会审核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评委组成方法、开标时间、地点、中标办法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二)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项目内容和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学院采购委员会在学院网站发布招标通告或按业务部门提供的潜在投标人发招标邀请函。
(三)接标与保函。学院采购委员会要指定专人接收投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填写“投标登记表”,对投标文件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并不得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信息。
(四)开标。开标由采购委员会主任主持。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截止时间的公开进行,开标时要检查投标文件的有效性,经确认无误后,应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五)评标。采购委员会要向评标小组报告投标人的基本情况及投标情况,评标方法包括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六)定标。招标项目由评标小组根据分数确定中标候选人,报学院采购委员会审核批准,对供应商进行实情考察。
(七)公布中标候选人。学院采购委员会核准中标候选人后在学院网站公布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
(八)无效标。
1.投标书中的内容大部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
2.投标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提供合法的相关资料;
3.超出其经营范围投标;
4.投标书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无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5.投标书内容出现严重错误;
6.中标后,以投标书内容出现失误为由要求修改主要内容;
7.不能在规定的时间送达投标书或未按时参加开标;
8.投标单位不足三家者为无效招投标。
第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竞争性谈判小组(评标小组)。采购委员会根据采购计划性质组成竞争性谈判小组并组织议标。
(二)竞争性谈判小组组长主持组织谈判。
(三)谈判。竞争性谈判结束后,当即填写“竞争性谈判结果报告表”,并由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和纪检监察人员签字,并报采购委员会。采购委员会根据“竞争性谈判结果报告表”审核确定中标候选人。
(四)公布中标候选人。学院采购委员会核准中标候选人后在学院网站公布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
第十八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工作小组(评标小组)。采购委员会根据询价采购计划的性质,组成询价工作小组。
(二)询价工作小组组长主持召开询价会议。
(三)询价。询价工作小组要求被询价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按照符合采购需求的质量和服务并且报价最低的原则选出成交供应商,报采购委员会核准。
第十九条 采取定点采购方式采购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采购工作小组(评标小组)。采购委员会指定人员组成采购工作小组。
(二)定点采购组长主持组织定点采购工作。
(三)采购。用招标的方式选取优秀供应商,按合同按需分批分量进货,定期结算,院内一般不设库存。
(四)采购供应商的确定。根据招标方式选取供应商,报采购委员会核准。
第二十条 考察:由评标工作小组负责对投标单位在评标前或开标后对相关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一条 签订合同:
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定点采购方式进行的采购项目,确定供应商、采购价款后要按照学院制定的《合同管理办法》,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学院采购委员会在确定中标人后,负责审核合同项目条款,经领导班子成员会签后由院长与中标人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第二十二条 采购项目的验收与付款
(一)验收。采购办公室负责人组织评标小组成员按合同规定对货物进行验收,评委在完成验收工作后填写《验收报告单》。
(二)验收合格后应办理入库手续。
(三)付款。财务处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根据学院《报销管理办法》办理付款及报销业务。
(四)合同履行时,若发现供货商有欺诈、违约等行为,使用部门应当及时向学院采购委员会汇报,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办法。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未列入学院年度采购计划而急需的采购项目,由分管院长审核后,报学院采购委员会进行平衡调剂,无法调剂需要进行采购的,报院长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采购手续后进行采购。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采购委员会及其采购办公室、采购评标小组,要认真学习物资采购供应的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或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或业务谈判,徇私舞弊,干扰采购活动正常秩序的。
(二)与投标者或供货单位相互串通,以排斥其它投标单位,或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的。
(三)泄露标底、评标情况和其它与招标有关的数据资料的。
(四)不认真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以次充好、价高质次或假冒伪劣产品。
(五)采购过程中,接受供货方礼品、回扣或有价证券等各种好处费而不上交的。
(六)开标确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采购过程拒绝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有意包庇的。
(八)其他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投标(采购)行为无效,应责令其改正;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严重违法行为应向公安部门报案。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院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或干扰正常采购工作的。
(四)与采购方违规串通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院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向采购招标领导小组、采购机构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它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二○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