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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鲁丝院字〔2013〕17号 2013-3-18)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鲁丝院字〔2013〕17号 2013-3-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规范化,积极为学生搭建提高学历和提升能力的平台,根据《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改革试点方案(修订)》(鲁教考委〔2012〕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学有余力、学生自愿以及课余学习原则,不影响普通专科教育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继续教育处是学院自学考试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自学考试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院自学考试相关制度。
(二)负责自学考试新专业的申报、审批和备案工作。
(三)做好招生宣传,组织生源,完成新生电子学籍注册工作。
(四)负责自学考试的教学管理、考籍管理及毕业证办理工作。
(五)聘任自学考试辅导教师,并对其进行监督与管理。
(六)协助学院财务处做好自学考试经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学考试辅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专业教学大纲及考试要求,对学生进行辅导。
(二)加强对自学考试课程的研究,探讨自学考试的教学规律,编写辅导材料,提高辅导质量和合格率。
(三)对自考学生进行课程考核,及时上报考核资料。
(四)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习、考试与毕业
第五条 自学考试专业实行零起点注册,我院学生均可报考。
第六条 自学考试课程按照相应学分折算课时进行辅导。
第七条 参加自考的考生,按专业考试计划全部统考课程、实践考核课程、毕业环节考核均合格,经试点院校鉴定合格,省、市级考试机构审查合格后,可依照高等教育自考毕业生管理办法办理毕业手续;本科专业学生在满足上述条件下,须取得专科及以上毕业证后,方可办理自考本科毕业手续。
第八条 课程免考按《山东省高等教育自考课程免考实施细则(修订)》(鲁教考委〔2008〕4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参加学院自考的考生,注册两年内,不得借考、转考,注册两年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本院毕业生毕业后,如果参加自考考试未通过的课程学院再次开设,可申请免费重修。注册满五年自考仍未毕业的,按社会考生对待,不再组织课程辅导,考生自行选择考籍档案转入的市级招生考试机构。
第四章 学位申请
第十条 参加自考的考生其学业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士学位标准者,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山东省高等教育自考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学士学位。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自学考试考务费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自考考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2〕31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自学考试学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关于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班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08]71号)规定,执行低于业余自考助学班收费标准:会计专业3700元;英语专业2800元;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3800元;机电一体化工程专业4200元;国际贸易专业3700元;市场营销专业3700元;工商企业管理专业3700元;法律专业3500元,在每年12月份考生第一次注册时集中收取。
第十三条 教材、资料费,据实收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
201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