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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鲁轻院字〔2014〕49号 2014-10-26)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8-04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鲁轻院字〔2014〕49号 2014-10-2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院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院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根据事件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受处分者,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各种评优及各类奖学金评定资格。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

   (三)其他可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加重处分:

   (一)在处分期间再次违纪;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

   (四)伙同校外人员实施违纪行为;

   (五)群体违纪为首者;

   (六)其他应予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

(一)违纪事件发生后,由学生所在系负责查证,形成书面材料,并依据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学生违纪处理表》,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其中,应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报分管领导审批;应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分管领导批示后,报院务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各系部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如遇困难,可提请保卫处协助调查。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或报案。保卫处调查清楚后,将调查结果及相关材料移交学生所在系,按本条例处理;报案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及相关系协助公安部门调查。依据调查结果,按本条例处理。

 (三)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协调处理。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相关系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违纪学生的管理

(一)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此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系审核,学院批准,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系审核,学院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依然不悔改者,延长一年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在延长察看期内再次犯错误的,开除学籍。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受开除处分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档案、户口退回户籍所在地。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限24小时内离校,逾期由学院保卫处强制执行。

(三)学生处分决定做出后,相关系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须由所在系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须由学生所在系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法送达时,系可在一定范围内对该处分决定进行公示,同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学生工作处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四)学生处分决定视情况,在全院、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十条  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依据要准确,处分要恰当。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学生有权向学院依法治校办公室提出申诉,学生的申诉须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接收其提出的申诉。学院依法治校办公室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学生书面审诉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申诉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免予刑事处罚或免予起诉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违反法规被处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因违反法规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反国家、反社会、反人类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参与或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学院管理秩序;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组织参加非法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十三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动用器械者,加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严重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因打架斗殴致人受伤者,必须向受害者赔偿医疗费和其它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偿还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财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确认有盗窃行为、未窃得财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比照作案者处理;

(四)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财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损坏公、私财物,视其情节,除经济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者,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予以经济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文物或精密仪器、贵重物资者,除予以经济赔偿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公章;

2)涂改伪造成绩单;

3)伪造教师签名;

4)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三)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造谣、诬陷他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因学习成绩评定、转系、毕业分配、评优、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在公寓、教室等公共场所吸烟者,给予警告处分;因酗酒、娱乐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生公寓的有关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床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违反公寓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或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住校生未经允许,在学院公寓以外的其它场所滞留过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男女交往行为不检点,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偷窥异性而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以调戏、侮辱等方式骚扰异性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院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听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学习、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至20节,给予警告处分;旷课21至3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1至45节,给予记过处分;旷课46至6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60节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测验、考查、考试时,未经允许携带书籍、笔记、报刊杂志以及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等进考场者,或开考后不关闭手机等通讯设备,经劝告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考试时采用各种方式获取他人答题或为他人提供答题信息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盗窃试卷、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组织作弊、伪造证件、利用通讯等技术手段在考场内外串通作弊,诱使、胁迫教师更改分数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撰写论文、报告、平时作业中,有以下情节之一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抄袭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而未标明出处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资料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规范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假信息、不良信息、泄密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进行攻击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依法没收其赌具和赌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章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以参照本条例的相应条款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201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