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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办法 (鲁轻院字〔2014〕45号 2014-9-29)
差旅费管理办法
(鲁轻院字〔2014〕45号 2014-9-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参照市财政局关于《淄博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淄财行〔2014〕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临时到周村城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公务出差实行审批制。审批程序:部门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出差由分管院领导审核,按职务关系分别报书记、院长审批;院副职领导出差按职务关系分别报书记、院长审批;院长出差由书记审批,同时执行省委高校工委和市委有关规定。
第四条 各部门安排公务出差要明确出差目的任务,提高出差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一般一事一人办理,一般同级领导不同事同时出差。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周村城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类别 |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
一类 |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二类 |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出差不分级别一般按二类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特殊原因正高技术职务人员及副厅级管理人员出差可按一类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几人同时出差可按高标准者选择交通工具。
第七条 出差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应当选乘更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因路途遥远可以选择乘坐飞机。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正高技术职务人员及副厅级管理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4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10元。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的标准为:淄博市外出差100元包干使用,淄博市内出差50元包干使用,淄博市内张店、淄川出差乘坐学院安排车辆的不发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的标准为:淄博市外出差80元包干使用,淄博市内出差40元包干使用,乘坐学院安排车辆出差及会议培训期间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在出差结束后30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会议培训通知等凭证,参加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的人员,应将会议培训汇报材料交党政办公室归档(党政办公室主任签字)。
第十七条 住宿费、机票费、会务费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公务出差借款标准为每人每天200元。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对未经批准的出差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外出参加会议,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食宿费按照会议通知办理;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食宿费按照规定标准办理。往返会议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 外出参加人事部门统一安排的培训、学习,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培训学习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培训学习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差旅费标准为住宿费每人每天120元,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30元。往返培训学习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 带学生到外地实(见)习,实(见)习承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实(见)习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实(见)习承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差旅费标准为住宿费每人每天120元,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30元。往返实(见)习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四条 由外单位调入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出差审批单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2014年9月29日
附件: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出差审批单
申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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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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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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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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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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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 |
飞机 火车 轮船 长途汽车 单位公车 租车 (勾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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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审批 |
分管领导审批 |
院领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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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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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行政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务出差,请相应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在“部门负责人审批”一栏中签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