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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鲁轻院字〔2014〕32号 2014-6-12)
(鲁轻院字〔2014〕32号 2014-6-12)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禁止单位或个人自行聘用学生打工。学生自行在校外打工,不适合本办法。
第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一)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增加勤工助学岗位。
(三)开展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负责校内勤工助学酬金的统计和管理。
(五)负责校用外人单位的资质审核,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校内勤工助学的岗位设置
第五条 岗位设置原则:岗位职责明确、工作任务适合学生承担。
第六条 岗位种类:
(一)长期岗位。长期用工的校内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向学院组织人事与宣传处申报下学期或寒暑假用工计划(包括岗位名称、用工人数、工作时间、招聘条件等),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二)临时用工。校内单位临时性用工,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请,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三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八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九条 校内长期岗位按月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淄博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低于淄博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生共同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二条 学生参与校内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院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五章 招聘与录用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公布勤工助学信息(岗位名称、用工人数、劳动时间、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并组织学生报名。根据学生报名情况,与用人单位一起面试、招聘学生。
第十四条 双方达成意向,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经过岗前培训后,上岗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2014年6月12日
附件: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勤工助学受聘学生班级、姓名)
为更好地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服务,确保甲方设置的勤工助学工作有效开展,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甲方经考核选拔同意乙方到甲方 岗位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障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赔偿。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押金或其他预付费用。
2.甲方聘用乙方报酬为 ,由学院/用人单位支付。
3.甲方应根据本单位岗位特点制定岗位管理规定,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考勤及考核。校内甲方无考勤或考核,学生工作处有权拒绝给乙方发放报酬。
4.甲方不得擅自解除与乙方的协议,但乙方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甲方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严重者,将建议学院相关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有根据自己的劳动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
2.乙方应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学院的规章制度和甲方的岗位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无故旷工,如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该项工作,应提前提出申请,以便甲方更换其他同学。
3.乙方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将予以解聘;情形恶劣的,将取消其在校期间由学院提供的所有勤工助学岗位竞聘资格。 (1)在参加勤工助学的当学期内受到纪律处分的;(2)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等高消费行为的;(3)私自旷工的;(4)由于工作不认真造成较大损失的。
4.乙方应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不能以工作为由影响正常的学习,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擅自利用、破坏学院的各种资源。
三、报酬支付:
校内甲方须于次月3日前,将《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月报表》《考勤表》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领导审批后,财务处统一发放。校外甲方,按协议支付。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保留随时监督甲方用工情况和乙方工作情况的权利。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有效期至20 年 月 日止。
甲方:(盖章) 岗位管理员签字:
乙方学号: 乙方签字: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