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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鲁丝院字〔2014〕11号 2014-3-20)
(鲁丝院字〔2014〕11号 2014-3-20)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院学籍的所有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五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处理的决定;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依法治校办公室。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系、班级、学号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依法治校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告知申诉人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诉所针对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未生效的;
2.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处理范围的;
3.超过申诉期限的;
4.申诉人重复提出申诉的。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依法治校办公室启动复查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1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复查决定。
第十条 在复查程序启动后,依法治校办公室组织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复查申诉事项,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由7至11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一般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院领导、职能部门、系部负责人、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与复查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有可能导致复查结果不公正的人员应回避。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复查。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听证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以学院名义作出最终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错误、违反程序或处理决定明显不当的,撤销、变更原处理决定。
对变更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
对变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务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依法治校办公室要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五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书不服的,可依据《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在收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山东省教育厅提起申诉。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申诉受理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依法治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
20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