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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鲁轻院字〔2015〕25号 2015-5-4)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鲁轻院字〔2015〕25号 2015-5-4)
为了规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淄博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及《淄博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接待原则
坚持有利公务、协调关系、务实节俭、遵规守矩、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二、公务接待范围
上级领导来院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兄弟院校、协作单位人员来院考察调研、洽谈业务;应邀的专家、学者来院访问讲学;学院主办或承办的会议、活动等。
三、公务接待管理
(一)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公函包括来访单位提供的函件、上级部门下达的检查指导工作的通知和以学院名义邀请客人所填写的公务接待(邀请)审批单(附件1)。无公函或非公务活动的来访人员一律不安排公务接待用餐。
(二)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党政办公室根据来访对象、来访目的、活动内容等,确定对口接待部门负责接待,并协调有关领导和部门人员参加。
(三)所有公务接待用餐必须履行事前审批手续。由接待负责部门填写公务接待(邀请)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党政办公室审核后安排。接待用餐一般安排在学院食堂,不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四)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党政办公室可以提供协助,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确需学院承担住宿费的,须经党政办公室同意。住宿标准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务接待用车由党政办公室协调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
四、公务接待用餐标准
接待用餐分工作餐和招待餐两个标准。工作餐标准不超过30元/人,招待餐标准不超过40元/人。党政办公室和后勤处根据市场时蔬价格确定每个标准的金额,并定期进行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校外就餐,招待餐标准不超过80元/人。接待用酒价格不超过100元/瓶。
五、公务接待要求
(一)接待用餐需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在接待用餐时,午餐一律不准用酒,晚餐原则上不用酒,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三)接待用餐只供应家常菜、地方菜,不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四)公务接待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五)公务接待须简化接待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
六、公务接待经费及报销
(一)公务接待经费纳入预算管理,按照院系两级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各系及有责任目标承包部门的接待费由本系或部门负责,其他职能部门接待费由学院负责。
(二)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申请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接待清单(附件2),并由相关人员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明细等内容,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三)接待费报销必须符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一事一结算。报销凭证须包括财务票据(支出凭证)、接待清单、派出单位公函或公务接待(邀请)审批单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
七、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按照《淄博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及《淄博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十、本办法如遇国家政策规定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公务接待(邀请)审批单
2.公务接待清单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2015年5月4日
附件1: 公务接待(邀请)审批单
申请部门: 年 月 日
来宾姓名 |
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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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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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餐时间 |
月 日(午 、晚) |
住宿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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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餐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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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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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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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办公室 主任意见 |
用餐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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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餐标准 |
工作餐/招待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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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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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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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附在报销单上面。
附件2: 公务接待清单
接待部门:
来宾姓名 |
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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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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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餐时间 |
月 日(午 、晚) |
用餐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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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餐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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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明细 |
菜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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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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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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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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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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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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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部门 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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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办公室 主任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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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附在报销单上面。